2023年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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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范文大全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我市办事处、港办事处和湖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从市中心XX县区北至中伙铺镇街道。 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点。乡村居民点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农民实行集中安置。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扩建、改建自用住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规划审批及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设置三个规划管理派出机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负责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严禁城镇

2、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乡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乡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第二章乡村居民点管理要求 第五条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那么。由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乡村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乡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六条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该村庄内只拆不建。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平安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乡村居民点内建房。

3、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存现状的乡村居民点。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前方可实施。 必须在该居民点现场进行公布。乡村居民点的规划一经批准。 第七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第八条规划区内的农民在乡村居民点内按规定程序建设自用住房。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农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规定的乡村居民点内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1无房户; 2因子

4、女已到达婚龄。确需分户建房的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4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5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原有住房确认属于危房的6原居住村庄自有住房撤除重新建设的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规定所称农民是指居住在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内的农民;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批准迁入到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际居住时间满5年的乡村村民。 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乡村居民点内申请建房。第十条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应向所在社区

5、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张榜公示。公示期间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向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建房手续。 (二)农民建房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 (三)农民建房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第十二条农民在规划区内建房。经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办事处共同实地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农民自房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并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核行政许可中玩忽职

6、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农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者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有土地违法所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土地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土地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无土地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农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撤除的决定后。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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