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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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海无涯机动车维修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机动车维修运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转平安,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运营的,应当恪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运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情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展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运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运营者应当依法运营,老实信誉,公平竞争,优质效劳。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

2、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舞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运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开展。 鼓舞推行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缺点诊断技术,推进展业信息化建立和救援、维修效劳网络化建立,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养,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详细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治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运营按照维修车型品种、效劳才能和运营工程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按照

3、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运营业务、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运营业务、摩托车维修运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运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按照运营工程和效劳才能分为一类维修运营业务、二类维修运营业务和三类维修运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运营业务按照运营工程和效劳才能分为一类维修运营业务和二类维修运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运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运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

4、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运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许可的,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运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运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运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运

5、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运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运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运营业务相习惯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消费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消费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习惯的设备、设备。所装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运营业务的设备、设备的详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的设备、设备的详

6、细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装备设备、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习惯。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装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标准,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缺点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效劳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装备至少1名

7、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标准,并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运营工程分别装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装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治理制度。包括质量治理制度、平安消费治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

8、治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治理制度及配件治理制度。详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详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运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运营一类维修运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习惯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备,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平安治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平安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

9、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物资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运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运营业务相习惯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消费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消费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习惯的设备、设备。所装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详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

10、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标准,掌握摩托车维修缺点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效劳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运营业务分别装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标准,并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治理制度。包括质量治理制度、平安消费治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治理制度、人员培训制

11、度、设备治理制度及配件治理制度。详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详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运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运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历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物资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运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

12、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施行程序规定标准的程序施行机动车维修运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运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运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运

13、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运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运营效劳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运营企业总部向连锁运营效劳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运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运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运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运营的作业标准和治理手册; (四)连锁运营效劳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运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查验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运营效劳网点的运营许可工程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运营企业总部许可工程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运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运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运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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