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迎龙盗窃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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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迎龙盗窃案 肖迎龙盗窃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丰刑初字第016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迎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涿鹿县涿鹿镇汪源屯村农民,住该村。因本案于20XX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季爱云,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涿鹿县东小庄乡自辛庄村农民,住该村677号。因本案于20XX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第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犯盗窃罪,

2、于20XX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伙同张宁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小区6号楼车棚内,撬锁盗窃被害人李春停放在此的FD100型摩托车1辆,被害人于大元停放在此的嘉陵125型摩托车1辆,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740元。20XX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肖迎龙伙同张宁在本市的顺义区后沙峪镇罗马环岛附近,盗窃北京龙腾嘉兆广告有限公司设置的4块大型广告牌上的电缆线400米,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240元。20XX年5月份一天

3、,被告人肖迎龙伙同张宁在本市的朝阳区机场高速温榆河桥边,盗窃北京北奥广告有限公司设置的1块大型广告牌上的照明风雨线20米,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55元。20XX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肖迎龙伙同张宁在本市的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西三旗环岛北侧及拔子桥附近,盗窃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设置的3块大型广告牌上的照明风雨线150米,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648元。20XX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伙同张宁在本市大兴区黄村京开高速公路附近,盗窃北京首发高速广告有限公司设置的4块大型广告牌上的照明风雨线520米,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1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4、,并有被害人李春、于大元陈述,证人顾辉、张占社、林麟、孟昆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5、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季爱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肖迎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九百四十三元,分别发还被害单位北京龙腾嘉兆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千二百四十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北奥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十五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千六百四十八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肖迎龙、季爱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一十九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市首发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威 二 O O 六年 十 一 月二十七 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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