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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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审第三人:邹有根,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略)。委托代理人:莫钦朝,广西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顺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在顺容劳社工认字50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期限。但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应当视为上诉人没有在实体上履行该复议前置程序。原告在未履行法定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是提起对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主张,存在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谢 少 清 审判员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二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 璐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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