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以上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49446528 上传时间:2023-12-17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3.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0万元以上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10万元以上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10万元以上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10万元以上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10万元以上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0万元以上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万元以上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doc(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景东县城景川路、北川路行道树裁枝修剪工程 发 包 方: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 包 方: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16 年 11 月 20 日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称甲方):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称乙方):云南寰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严格遵守.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景东县城景川路、北川

2、路两侧行道树裁枝修剪工程 1.2 工程地点:景东县锦屏镇景川路、北川路 1.3 工程内容:景川路、北川路两侧行道树裁枝、修剪及裁下树枝、 树叶的清扫、装车、拉运到指定地点及相关建设单位交办的相关辅助工作。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1、每棵树主杆枝断头修剪,其它叉枝部分修剪;2、 剪除与高空各种电缆线、与房屋铺面搭接的树枝;3、剪除遮挡路灯、交 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影响交通视线的枝条;4、剪除影响市容市貌的枯 枝、死枝、病虫枝、下垂枝、徒长枝等. 2。2 工程总面积: / 2.3 工程规模:共需修剪景川路、北川路总计行道树1161棵 。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

3、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图纸 (5) 工程量清单 (6)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

4、2132003)、 云南省城 镇绿化技术规程、云南省城镇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 5。1 承包人同时为设计单位,向甲方提供三套施工图纸和三套完整的竣工备案图纸.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设计转让给第三人。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钟其和(13887993387)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冯保萍(13769961230) 7。3

5、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的条件; (3)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现场; (4)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建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生活房屋及办公室一间。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施工计划、报表等;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等; (3

6、) 承包人应承担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生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6)在发包方明确地下管线位置后,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的,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承包方同时应注意施工现场已有的建筑及地上、地下市政配套设施及电缆沟进行保护,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严重后果,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7)施工过程中由承包方施工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8)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

7、做到工完场清.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6年11月24日 竣工日期: 2016年12月24日(要求县庆12月20日前做完)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及设计如有变更,须经发包方书面确认或现场签证。 11.2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8、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3)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4)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

9、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园林绿化养护、管护标准规范执行。 15。2工程所需的苗木到现场后,必须经发包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并得到发包方确认后,才能种植。 15.3承包方所购苗木必须是新鲜、树干挺直、树形好、植株健壮、枝叶茂盛丰满、无病症现象. 15。4工种所用材料,必须向发包方提供样品及各种资料,经发包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进场。进场后必须及时向发包方报验,检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六、安全施工 第16条 安全施工 16。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0、,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16。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7条 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 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7.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8条 合同价款 18.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11、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8.2暂估金额(大写):壹拾伍万陆仟柒佰叁拾伍 元整(人民币) (小写): 156735。00 元 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1)、本合同价款为暂估价款,以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依据国家及云南省颁发的相关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确定工程价款,总价款税后让利 / ;(2)、本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甲供材料及设备除外), 工程结算时,按每月完成形象进度报表的工程量执行呼和浩特市造价站发布的每月当期信息价进行调整;对信息价没有的主要材料价格(如小品等)需承包方提前一周将材料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包发包方相关部门进

12、行审核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后方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3)、图纸外增加项目,经发包人和监理现场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4)、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均按照前述规定据实结算;(5)、设计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并提供六套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和竣工备案使用. 第19条 工程量的确认 19。1 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或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承包人每月25日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予以确认,据实结算。. 第20条 工程款支付 20.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采用暂定价合同:工程结束后经甲乙双方进行工程量审核并签证后结 算,报审计部门审定后一次性支付。 20。2 发包人应在

13、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八、工程变更 第21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 第22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3条 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4条 竣工验收 2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3日内组织验收。 24.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第25条 竣工结算 25.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5。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25。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25.4承包人将竣工工程全部交付发包人后,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 十一、质量保修 第26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6.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规范执行或由建设单位指定 26.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