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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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管理规定一、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一)电气防爆管理1、电气防爆管理要把好三关:(1) 入井关: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贴证入井。(2)日检关: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明确维修人,并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月检关:防爆检查员每月要对本人负责检查的区域中电气设备的防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对防爆贴证更换一次。2、现场维修电工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注意爱护所贴的合格证,任何人不准随意撕掉、涂改。3、经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并贴证后才能入井使用。4、在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凡

2、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均列为失爆。(1)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厚度低于原设计80%以下的;对其壳体进行切割焊补的;多孔腔串通的;电弧打通的;带电缺挡板的;缺防爆螺丝及弹垫和平垫的。(2)防爆结合面有严重锈蚀,用棉纱清除后仍存在明显锈迹的,或者有油漆和杂物的。(3)结合面间隙超过规定值的。(4)40、25、15毫米结合面上,出现直径达1毫米,深度达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的;在10毫米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2个的。(5)产生机械伤痕,其宽度达到0.5毫米,其无伤结合面的有长度达不到规定长度2/3的。(6)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毫米;其外径小于进线装置(联通节)内径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

3、于电缆外径0.7倍或最小宽度达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平方毫米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达不到4毫米的。(7)密封圈老化变质失去弹性或切开套放在电缆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处其宽、厚度与电缆外径比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8)闲置进线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属挡板的;金属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大于2毫米的;密封圈、挡板、抗圈顺序放反的。(9)进线嘴内沿与密封圈外端接触不实;密封圈里端与器壁接触不实;其进线嘴压实后电缆、密封圈轻易拉动的。(10)压盘式进线嘴缺少固定螺丝的;或压紧螺母线嘴的有效丝扣没有露出螺母1-3丝的(11)控制设备缺少停

4、电闭锁的,或闭锁装置损坏不起作用的。(12)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二)三大保护管理1、电气管理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2、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由机电科负责提供整定值,由维修单位专职电工整定,不得出现越级跳闸。3、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机电科要核实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4、开关内不得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丝不得挂铜丝、铁丝。5、运行中及新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由

5、维修工、电气管理员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做一次远点试验,由机电科记录备查。6、机电科电气试验员应对各局部接地极电阻进行测试,并记录存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联系责任单位整改。7、主要和辅助接地极及连接线要按规定安装,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姆。8、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三)井下供电管理1、井下供电系统供电合理,安全可靠。2、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必须有编号,并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

6、相符。3、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必须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应有: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停、送电时间,施工项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等。该申请需经机电科审核和矿领导批准许可后方可实施。4、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5、井下防爆开关、变压器要摆放整齐,台台上架。6、井下局部通风供应应做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两闭锁”,主备用局扇自动切换。7、变电工、采区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四

7、)变电所的管理1、变电所内按规定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2、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簿,内容要真实。无人看管的变电所必须加锁管理。3、地面变电所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按要求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4、非专职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带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5、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安全栅栏、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 二、电缆管理(一)电缆组的职责1、全矿所有电缆(4平方及以上各种动力电缆)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

8、;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修补保管。2、掌握井下电缆使用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电缆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集团公司供应处采购。4、对升井电缆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电缆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电缆的维修质量,对修复后的电缆进行绝缘测定、浸水耐压试验,切片阻燃试验等,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查,试验不合格的电缆不得发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库存电缆的管理存放工作,新旧、好坏电缆要分清,分别盘放。并挂牌注明电缆的名称、规格、长度。(二)电缆的管理1、井下电缆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压、浸水、盘圈、相互缠绕、铁丝

9、吊挂。通讯信号监测电缆原则上不可与动力电缆悬挂于井巷的同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邻电缆吊钩间距不得大于3米,以能将电缆挂平直为原则,所有电缆钩间距一致。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1米,同种电压等级的电缆间距应不小于0.05米。2、掘进岩石巷道应按要求在距迎头30米后的巷道打电缆吊挂眼,吊挂间距不得大于2米,高度不得低于1.2米。煤头掘进应有电缆吊挂点,在距迎头30米内的巷道应打上拉丝,为电缆提供临时吊挂点。迎头移动设备的负荷线如须频繁移动无法吊起时,电缆外面必须用防护套管保护好,迎头喷浆时应保护好电缆、开关、小型电器。3、因生产需要停掘、停采,或调换

10、作业地点的,原使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电缆交接,变更使用台帐。4、各单位应将电缆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责任人和并挂牌留名。5、井下电缆脱网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升井,并交到电缆管理组。三、奖罚规定1、井下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的或撕掉、涂改的 ,罚责任人50元。2、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没有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贴证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3、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检查发现失爆的,罚责任人 “三违”一次。4、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整定值与卡片不符的,罚责任人100元。5、当供电系统变更后,没有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罚责任人100元。

11、6、开关内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挂铜丝、铁丝的。罚责任人100元。7、没有按规定对漏电保护装置做试验的(以记录为准) ,罚责任人100元。8、局部接地极安装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无接地极或接地极和连接导线的材质、截面以及连接形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并罚款100元。(2)接地极埋设失效、露出水沟的、钢管垂直于地面偏差大于15的,罚款100元。(3)接地极与开关、电机连线不紧松动的,罚款100元。(4)局部接地极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过0.2米或接地极松动的,罚款100元。(5)主辅局部接地极两点之间小于5米的,罚款100元。9、井下局部通风机检查中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

12、进行处理(1)没有实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两闭锁”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主、备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2)主、备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瓦斯电不闭锁、风电不闭锁的,罚责任人200元。(3)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断电装置不起作用、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0元。 10、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罚责任人100元。11、变电所内没有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罚责任单位200元。12、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13、。值班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13、地面变电所未按要求填写“两票”的,罚责任人100元,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定,罚责任人200元。14、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的,罚责任单位200元。15、线路有明接头和羊尾巴的,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16、井下电缆吊挂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电缆吊挂在风水管路上,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2)电缆受物体挤压、缠绕、盘圈、受淋水,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3)电缆落地、浸水、铁丝吊挂,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4)吊钩间距长,缺吊钩,电缆吊挂不齐,电缆与电缆、信号线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4、5)电缆外护套烂,或有感应电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6)电缆、负荷线、信号线、控制线、落地或吊挂不整齐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7)电缆接线时外护套被刀削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8)电缆、开关和小型电器被喷上浆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9)电缆有机械挤伤或放炮崩伤造成报废的,除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之外,并按电缆原值的100%处以罚款。17、井下脱网电缆,不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丢失、被剥的,按电缆的原值100%处罚。18、电气设备没有上架、小型电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电器没有上板的,罚责任人100元19、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没有按规定回收的,丢失一台(件)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赔偿。四、其它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 本规定解释权属阳光矿业机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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