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矛盾纠纷排调情况的问题与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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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矛盾纠纷排调情况的问题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开展以及各种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在农村一些因土地权属、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因化解不及时酿成刑事案件和群众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制约了和谐社会构建进程。据了解,在我省不少地方诸多农村矛盾纠纷中,土地问题约占33,宅基纠纷约占22,村财务、机井、树木、干部作风问题,约占24,其他如婚姻家庭等占21。总体看,矛盾纠纷排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下面将问题及成因分析如下: 1、调处率低。据了解,不少地方矛盾纠纷调处率低,有的还不到50。主要

2、原因有三:一是个别职能部门和乡村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重视不够,只满足于外表稳定,一时稳定,等各种矛盾纠纷激化时,才给予足够重视,无形中加大了调处难度。二是重排查轻化解。不少职能部门和乡村虽然能够定期对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但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往往满足于登记造册,没有大力进行认真调处,习惯于把问题上交,存在着等、靠、推思想。三是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人员、单位职责不清,使问题拖而不决,造成小事拖大、易事拖难的局面。排调过程中,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对一些跨部门、跨区域的矛盾纠纷缺乏有效配合。 2、排查不彻底。由于排查不到位,一些深层次的矛盾纠纷没有排查出来,甚至有一些已经上访,而各级报表上还未显示

3、出来。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乡村、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抓的不紧,排查不细。二是掌握矛盾纠纷的途径单一,主要靠当事人反映情况,而没有完全建立起横到边、竖到底的排查网络,造成错报、漏报现象,致使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掌握不全面,不知道事情产生的起因、过程、双方的情绪和要求、矛盾纠纷开展的程度。三是个别乡村、单位对存在的矛盾纠纷,采取不报或少报的情况,认为有可能出现上访苗头才上报,使一些隐患被排除在外,造成各种突发上访事件不时出现。 3、土地问题成焦点和难点。在矛盾纠纷中,土地问题占到总数的33。其原因:一是随着国家实行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对农业税进行减免,对农业进行反哺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民

4、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惜地意识日益增强。二是在乡村承包地延包过程中,承包合同不标准、承包人强化延期或村委会无故撕毁合同等也是产生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三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盐碱地、沙荒地的使用权没有及时确认,农民为争种土地极易发生纠纷。 4、宅基纠纷比重较大。随着社会经济开展和农村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宅院的翻建、扩建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宅基纠纷日显突出,局部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处理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其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有的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宅基地时不注重勘查现场,不作认真复核,颁发的宅基

5、证与实际不符,以致引发纠纷。三是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致使排水、通风、采光等因素影响邻里生活发生纠纷。 5、农村干群矛盾较突出。干群矛盾主要集中在村财务、政务、土地使用承包及村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热点问题上。因干群关系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错踪复杂,处置困难。其原因:一是局部村干部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民主,群众易产生误解。二是家族意识较浓厚,群众法制意识观念不强,对政府文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极易导致干群之间发生不必要的摩擦。三是极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以势压人,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威信。 预防并科学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扩大化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是摆在各

6、级各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为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组织协调能力。各地排调部门要大力发挥职能作用,从多方面加强对农村矛盾纠纷排调工作的指导,有效提高各乡村各部门排查调处能力和水平。要及时通报各单位、各地方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及处理情况,推广好做法,力树好典型。要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工作人员要高素质、懂法律、善调解。要不断研究当前矛盾纠纷工作的新问题、新特点,对症下药、多措并举,努力把各类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2、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当前矛盾纠纷中的许多问题,法律、法规一般都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矛盾双方能依法行事、按

7、规那么办事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因此,公检法司、国土、林业、建设、信访等与农民密切相关的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橱窗、专栏、标语、播送、电视等多种形式,利用正反典型,实行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提高法制意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3、开展专项调处活动。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应分类施策,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充实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发挥司法、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针对不同纠纷的成因、特点,制定调解方案,提高大调解的综合效应。通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热点、难点问题,将矛盾引向依法解决的轨道。 4

8、、理顺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为进一步标准司法所管理,发挥基层司法所作用,各乡镇司法所应直接归县司法局领导,把工资、人事等关系直接归口司法局。各司法所要配足专门工作人员,各乡镇主管政法副职及司法所长,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上,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5、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第一防线作用,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建设。要挑选一些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群众威信高、责任心强的同志任调解干部。在此根底上,健全组织网络,增强调解的方法性、艺术性,提高工作质量。调解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调解,同时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决定。 6、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使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真正发挥作用。要明确各单位、各乡镇“一把手为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总责;村委会为第二责任人,对本村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负专责;调处小组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小组矛盾纠纷具体负责。对责任心差、作风浮夸、敷衍了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从而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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