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房地产》精讲第三讲(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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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房地产精讲:第三讲(12)一、集体建立用地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集体建立用地的使用范围 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全部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全部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夫集体组织的土地。农村村民建立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全部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农夫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立住宅使用其他集体全部的土地是不允许的。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立经依法批准使用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信、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办公室使用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 (二)集体

2、建立用地的使用原则 (1)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土地全部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镇)村建立用地归集体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全部权。严禁农夫在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上私自建房、开矿、烧砖瓦、毁田取土和建坟等侵害土地全部权的违法活动。同时也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集体建立用地的活动。 (2)按规划用地,节省用地,爱护耕地。 (3)按打算用地,不得突破打算掌握指标。 (4)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假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收回、流转和抵押 (一)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收回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

3、益事业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及地上建筑物需要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赐予负责搬迁。 (2)不根据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缘由而停顿使用土地的。是指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全部者因某种缘由被撤销,或迁移到其他地方,不再需要使用或无法使用该土地的,可以由农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但不包括企业的破产和兼并等情形。 (二)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立

4、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三)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全部权性质不该因厂房的转让而转变。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治理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建立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宅基地的经营管 理者,可以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宅基地全部权。 (二)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审批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因结婚等缘由,确需建新居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后,农村却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例题:以下()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A.不根据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B.因撤销、迁移等缘由而停顿使用土地的 C.企业的破产和兼并 D.企业改制的 E.企业重组的 答案:AB 解析:企业的破产和兼并 、企业改制、企业重组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不行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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