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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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取消我省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1569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我们对现行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11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省级批准的船舶、船民证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1项(含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2、3项,见附件),均为涉企收费。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上述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

3、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要在当地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也应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坚决落实本次取消收费的优惠政策,切实防止边取消边乱收问题的发生。对各种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请各市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今年以来中央、省公布取消和停征)的落实情况,于2009年3月底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综合处(电子版通过财政内网报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附件: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部门序号项 目一、取消项目公安1船舶、船民证件费1船舶户口簿2船舶户牌3船民证4临时船民证交通2船舶过闸费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信息产业4电子产品维修中心收费1入网鉴定费2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5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费物价6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告费安全生产监督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技8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费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安1机动车喷漆放大字号费2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包括法院、检察院收取)交通3公路及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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