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国外大学医学、牙医学系毕业生学历甄试应考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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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年度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應試簡章一、報名日期: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星期三)至11月19日(星期五)(每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截止。二、報名地點:國防醫學院民權東路大門會客室 (一)電話:02-87923100轉18028、18076;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61號。 (二)交通: 1.台北火車站:搭乘捷運板南線至捷運昆陽站,轉乘284路公車至三軍總醫院站。2.松山火車站:八德路四段上搭乘28路公車,或虎林街松山前站上之286路公車至三軍總醫院站。3.松山機場:617路公車,或至民權東路上搭乘630路公車至三軍總醫院站。4.

2、其他公車資訊:(1)指南6、0東、256、286、613、630、652、棕9、小3、台汽客運基隆-石牌線(請於國防醫學中心下車)。(2)繞經三軍總醫院公車:聯營28、214、240、278、284、521、617、645、646、903、棕1、藍20、藍27。 5.自行開車:國防醫學院與三軍總醫院為相連之建築,車輛可停放成功路三軍總醫院停車場(每小時收費40元)三、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完成報名手續後概不退還)。四、應試資格: (一)國外(除美國、日本、歐洲【限歐洲聯盟會員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符合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各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

3、其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二)應試者之國外學歷應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規定。五、第一階段考試甄試科目、日期、時間:時間科目類別99年12月18日(星期六)99年12月19日(星期日)下 午上 午下午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13:3015:0015:3017:0008:3010:0010:3012:0013:3015:00醫 學 系基礎醫學(一)包括四科目 (解剖學、組織學與胚胎發育學、病理學、微生物與免疫學)基礎醫學(二)包括四科目 (藥理學、生理學、生物化學、公共衛生學)臨床醫學(一) 包括三科目 (婦產科學、小兒科學、

4、精神科學)臨床醫學(二)(內科系)臨床醫學(三)(外科系)牙醫學系基礎醫學 包括四科目(牙科材料學、生理學、生化概論、微生物與免疫學)基礎牙醫學 包括四科目 (牙體形態學、口腔解剖學、口腔組織學、牙科公共衛生學)臨床牙醫學(一)包括四科目 (牙體復形學、牙髓病學、牙周病學、兒童牙科學)臨床牙醫學(二)包括四科目 (口腔顎面外科學、口腔診斷學、口腔病理學、齒顎矯正學)臨床牙醫學(三) 包括四科目 (全口補綴學、局部補綴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備 註(一) 甄試分二階段實施:1.醫學系:第一階段為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筆試,第二階段為臨床實務考試。2.牙醫學系:第一階段為基礎醫學、基礎牙醫學及臨床牙醫

5、學筆試,第二階段為臨床實務考試-人頭模型上之模擬臨床操作。(二) 第一階段筆試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或有一科目得零分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臨床實務考試。(三) 第一階段筆試平均成績占總成績70,第二階段臨床實務考試成績占總成績30(四) 各階段考試合格標準由甄試小組決定。六、 第二階段考試日期:預定於100年2月12日、13日舉行,惟實際考試日期、時間、地點及實施方式應以第一階段筆試合格者之成績單所示為準。七、 繳驗證件:(一) 須繳驗(交)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之正本、影本及中譯本,正本驗畢發還:1. 國外學校學位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3. 國外學校入學

6、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歷年成績證明影本(高中成績單無須繳交)及中文譯本各一份。4. 在國內教學醫院見習者,需檢附國內教學醫院見習證明影本一份。5. 護照影印本(含出入境日期紀錄)。6.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出具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二) 前款第1至4目國外學歷證件影本需完成以下驗證程序之一,再向我國外交部申請複驗:1. 先送經我有權管轄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2. 先經當地國(文書製作國)外交部驗證後,再經我有權管轄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三) 第一款第1至4目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如未併同國外學歷證件辦理驗證程序(依第二款規定)者

7、,均需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認證。(四) 曾經獲准參加以前年度本項甄試,經查核有案者,得免繳驗第項規定各類證明文件,但仍需繳交曾報考過之准考證正本。(五) 本條第一款規定繳驗(交)之各項證明文件,均應於報名期限前完成驗證及繳交,證明文件不齊全,不予受理報名。(六) 參加98或99年度本項甄試通過筆試而未通過臨床實務考試的報考人,其筆試成績得保留一次,其保留年度之筆試成績須依簡章第十一條所列之換算公式,換算為本年度之筆試成績。欲保留成績者須檢附當年度成績單證明文件,於報名時提出保留申請,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保留資格。已保留筆試成績者,亦得再參加本年度筆試;保留之成績經換算後,與本年度重考之成績,得擇

8、優採計。八、 報名方式:個別親自報名;有特殊情形者,得檢齊各項證件委託親友代為報名,但報名表必須由報考人親自簽名,並請檢具委任書。九、 考試注意事項:(一) 考試時應按時進入試場,遲到逾三十分鐘不得入場(即使已入場,該科仍不予計分);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進入試場。(二) 考試時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護照),並依照准考證號碼(座號)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置於試桌之右上角,以便查驗。(三) 應試者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扣減該科目成績五分:1.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2.將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

9、位旁或隨身攜帶。3.未經試務或監視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目全部成績。(四) 各科答案卷須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鋼筆書寫、繪圖時得使用鉛筆(不得使用紅色筆)。(五) 應試者已入場應試後,在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出場時應將答案卷連同試題紙及計算紙交予監考人員,不得遞交他人代繳,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停留。(六) 各科答案均須寫在答案卷內,始予計分。(七) 答案卷不得書寫姓名、准考證號碼或非關答案之任何文字、符號,條碼處不得污損,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八)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

10、分,並得視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目全部成績。(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甄試小組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十、 附註:甄試前或甄試時發現應試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試資格;甄試後放榜前發現者,不列入甄試合格名單;甄試合格後發現者,由教育部撤銷其甄試合格資格。已採認其國外學歷者,由教育部撤銷其國外學歷之採認(一)國外學歷不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規定。(二)冒名頂替。(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十一、 換算公式:(

11、一) 保留筆試成績年度第一階段筆試最低合格標準本年度第一階段筆試最低合格標準。(二) 保留筆試成績年度考生第一階段筆試之原始分數。(三) :換算後之本年度筆試成績。十二、 第一階段筆試各科科目成績比例:(一) 醫學系:1. 基礎醫學一:解剖學、組織學與胚胎發育學、病理學、微生物與免疫學各占25%。2. 基礎醫學二:藥理學、生理學、生物化學、公共衛生學各占25%。3. 臨床醫學一:婦產科學、小兒科學各占33%、精神科學占34%。4. 臨床醫學二:內科系占100%。5. 臨床醫學三:外科系占100%。(二) 牙醫學系:1. 基礎醫學:牙科材料學、生理學、生化概論、微生物與免疫學各占25%。2. 基

12、礎牙醫學:牙體形態學、口腔解剖學、口腔組織學、牙科公共衛生學各占25%。3. 臨床牙醫學一:牙體復形學、牙髓病學各占、牙周病學、兒童牙科學各占25%。4. 臨床牙醫學二:口腔顎面外科學、口腔診斷學、口腔病理學、齒顎矯正學各占25%。5. 臨床牙醫學三:全口補綴學、局部補綴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各占25%。十三、成績複查:(一) 應試者對成績如有疑問需申請複查者,請於規定時程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二) 成績複查受理時程:1. 第一階段筆試:100年1月24日至28日。2. 第二階段臨床實務考試:100年3月10日至16日。(三) 申請複查需填交成績複查申請表,並檢附准考證及成績單之影印本暨貼足郵資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寄交招生委員會試務組。十四、本簡章未盡事宜或有其他特殊及突發狀況,悉依甄試小組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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