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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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人口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三年,我街纪工委在街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联合街计生办加大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虽未发生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案,但从日常管理工作和干部群众反馈信息,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不容忽视。 (一)现状和难点个别基层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强。通过调研了解,目前个别基层干部存在不想抓、不愿抓、不敢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思想,工作主动性不强。不想抓,是因为顾虑村、居委三年换届的影响,得罪一个超生户,等同得罪一个家族,

2、个别干部怕失票子、丢位子.不愿抓,是亲缘关系盘根错节,抛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 (二)违法生育手段多,隐蔽性强。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为达到违法生育、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目的,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极力钻政策空子。有的办理假离婚或在妻子政策外怀孕后办理协议离婚,对外宣称已离婚,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有的违法生育后将孩子户口落在他人名下或落假双胞胎户口;有的办理异地落户等。 (三)调查认定手段单一,调查取证难。目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调查认定手段单一,亦受执法权限、调查手段及措施限制,尽管疑点较多,违法生育的可能性较大,在查处时,若遇到当事人抵触情绪强,明确拒绝配合或有意回避办案人员,

3、例如拒绝到谈话地点、不理睬办案单位的通知、拒绝签字等,难以查实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四)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思想认识不到位。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群众的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对党员身份不重视,对党纪政纪处分抱无所谓的态度。 (五)党员流动性大,计生监管存在“真空”和“断层”地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地域的人才交流,加大了党员日常管理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强度和难度,导致党员流出地和接收地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监管的缺位和失位现象. 进一步分析原因,主要体现为。一是计生生育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时效性不强,

4、二是党员思想不到位,存在“躲、避、拒、拖情绪,三是村居干部思想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相互推诿、扯皮,当“老好人情况,四是治理违法生育的机制不够完善。 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计生生育的特点和难点,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委、组织、宣传、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构建违法计生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为发现、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重点是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快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在一些惠民利民的政策设计上要考虑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对超生户进行限制. 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遵纪守法氛围。各部门

5、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模范地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街道、村居不仅要加大对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正面宣传力度,还要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典型个案要及时通报,引导党员通过反面典型,吸取教训。此外,要特别重视经常教育和引导村居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起强烈的政治意识和组织意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调动起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每个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积极宣传基本国策,带动和帮助子女、亲属及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努力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提高党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

6、好党内监督工作的责任和权利,勇于揭露和纠正本单位、本组织或党员的缺点、错误,及时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查办缺位认定模式,对于违纪党员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无法联系的案件,只要证据充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通过将被调查人涉嫌的违纪事实和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在指定的范围内向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公告,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没有发表建议意见的,就认定被调查人对公告的违纪事实无异议,被调查人放弃相关权

7、利,被调查人认可其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完备。 实现在被调查人缺位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进而形成从严惩处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强化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孕、透查管理,提高透查质量,特别是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隐患.建立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档案制度,凡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村居干部违法生育后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干部培养、考察学习等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 坚决执行村社党员干部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

8、一票否决”;坚持股民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实际情况与村社年终股份分红以及有关福利待遇挂钩;建立健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加强党员流出和接收管理工作。各党支部根据就近便利原则,确定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熟悉情况的支委成员或党员骨干与流动党员一对一或一对多结成联系对子,定期与外出流动党员和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沟通,掌握其动态。在接收党员工作中,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要通过查阅计生证明(件)、核查计生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 查证等方式,严把前置审查关口。 第二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超生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 企

9、业能否以 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产假待遇。 一、关于企业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只有在劳动者有第三十 九条规定之一情形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 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能够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是在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是 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规章制度是立法留给用人单位的

10、自主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最大限度行使该权利以保障企业的有效运行。但是, 由于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关系甚密, 其法律效力的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否则将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第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规章制度只有经向员工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并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上述提到的三个条件,即已生效。此时, 用人单位理论上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 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 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

11、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 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同时符合生 效的三要件, 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有特 殊规定的除外).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XX省第十二 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为,如果用人单位将此规定写入规章制度, 而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又是完全无瑕疵的,那么可以认定为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 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二, 一是此种规章制度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引导方向是一致的, 从政策的价值取向上及社会效果上看可以更好的保障计

12、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二是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 女职工超生不可避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不 能对此进行制约,一旦超生普遍, 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无法维护。另外一种意见为。女职工 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按照相关法规将接受一定的处罚,且分娩期间的医药费和住院费自理, 产假期间停止工资待遇, 单位还可能给与女职工其他处分,这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就太严厉了。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 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 劳动合同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等。 特别是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应受的待遇

13、有特别的规定,如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就用很大的篇幅来规范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 但值得注意的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那么, 此类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相关的待遇问题的处理应以何为依据.实践中,各地 规范并不相同,如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 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 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 职,并取消一次调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

1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 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 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 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 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 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但是从以上两市的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 生育的职工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员工 在怀孕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可以以病假处理,但不能享受 二胎罚款的最新相关政策规定 制作:找法网分类:婚姻家庭百科大家都在问(26,095人参与)时间:2013-03-05 国家相关部门就会针对家庭收取二胎罚款。 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违法生育子女的,会收取二胎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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