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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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贯彻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治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规定,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将查出隐患登记建档,并按 “五定”规定进行整治。重大隐患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622号)执行。对存在重大隐患,必要按照“五定”规定及时进行解决和整治。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筹划、未按照规定期限整治,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

2、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比照事故予以如下责任追究:1、 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治筹划1-2条重大隐患,予以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予以分管副职1000元/条惩罚,予以予以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惩罚。已列入整治筹划无端未按期整治,予以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予以其她关于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予以予以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惩罚。2、 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治筹划重大隐患,予以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予以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予以予以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惩罚;已列入整治筹划无端未按期整治,予以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

3、过处分,予以其她关于责任领导记过处分,予以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元/条惩罚;情节严重,直至予以降职或撤职处分。3、 查出一种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治筹划重大隐患,予以新疆公司有关部室重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减少一种级别处分,予以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予以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予以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惩罚予以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直至予以降职或撤职处分。4、 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治而未准时整治隐患,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隐患,且已经及时报告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解决,那么该级领导应负重要责任,也必要比照事故予以责任追究。二、安

4、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追究根据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4、上级关于规定、批示。(二)、责任划分1、领导和管理责任(1)、单位重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关于安全批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办法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规定;(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办法贯彻不及时、不得力。(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

5、安全,不细致全面。2、有关和连带责任(1)、有关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规程、办法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范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3、直接责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导致事故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解决,就开始工作;违背工作程序而导致事故责任者。(三)、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解决,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1、对人身责任事故追究(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由公司依

6、照事故因素和分析成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50%罚款。对事故区队主管按抵押金100%进行罚款,对当天值班领导罚款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1000元。对负有有关和连带负责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导致事故重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元。(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由公司依照事故因素和分析成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100%进行罚款。对事故区队主管按抵押金200%进行罚款,当天值班领导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元。对负有有关和连带负责人员分别罚款元。对导致事故重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

7、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由公司依照事故因素和分析成果,扣除该单位当月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200%进行罚款。对其她副职按安全抵押金50%进行罚款。对事故区队主管就地撤职并予以安全抵押金300%罚款、当天值班领导罚款8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4000元。对负有有关和连带负责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对导致事故重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4)、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由公司依照事故因素和分析成果,沉淀该单位所有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对

8、事故矿井重要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其安全抵押金400%罚款,其她副职按其安全抵押金100%罚款。对事故区队主管就地撤职并予以安全抵押金400%罚款、当天值班领导罚款16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8000元。对有关和连带负责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对导致事故重要责任者,予以开除矿籍,并罚款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5)、凡发生1人死亡或合计重伤3人事故,沉淀该单位所有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对事故矿井罚款30万元。事故单位分管副职撤职,重要领导降职并按其抵押金400%罚款,事故单位主管就地撤职并按其安全抵押金500%进行罚款。当天值班领导罚款3元;对现场

9、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16000元;凡发生一次2人或年内合计2人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分管副职罢免,重要领导撤职,并在两年内不得担任同级别职务,有关事故负责人予以以上双倍惩罚。对于有关人员,追究有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对导致事故重要责任者,予以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非伤亡责任事故追究(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普通非伤亡责任事故)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公司依照事故因素和分析成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当天值班领导、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区队长分别罚

10、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元;对于负有有关和连带负责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导致事故重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1)凡所发生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筹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导致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用办法解决;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机无筹划停风10分钟以内;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如下;6)因水灾使一种采掘面停止生产;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8)提高设备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

11、井提高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9)小型物件坠入井筒;10)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11)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12)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13)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如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5米如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15)猴车卡座导致钢丝绳断股或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基坑开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17)地面发生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18)其她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

12、伤亡责任事故)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公司依照事故因素和责任分析成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当天值班领导、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区队长分别罚款元,有失误者,罚款3000元;对负有有关和连带负责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导致事故重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1)发生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局限性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局限性三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机无筹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5)无风巷道未及时打栅栏或没有警

13、示牌;6)不按规定期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8)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导致停产;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涉及50万元);11)提高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高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1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导致特别严重后果;15)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6)3

14、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17)主排水泵停泵,导致泵房进水或淹泵;18)地面发生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19)其她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公司依照事故因素和责任分析成果,对矿行政正职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3200元;对事故单位主管、当天值班领导、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0元,对于有关和连带负责人员,分别罚款元;对导致事故重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1)发生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

15、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所有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导致停产;7)局部通风机无筹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8)应密闭巷道24小时内未封闭且没有采用可靠办法;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10)地面发生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10万元);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12)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非伤亡责任事故。3、对侥幸事故追究(1)、凡发生普通侥幸事故,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解决条款予以追究责任。(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解决条款予以追究责任。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事故分析成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关于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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