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666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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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绪论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类别 (一)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 范性法律文书的总称。 (二)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沿革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和演变

2、 中国古代法律文书产生的两个条件,即系统的法律和较完整的文字系统。中国古代的法律文书历史悠久,逐步细密的完备。清末开始吸取西方的规格要求。 二、中国现代法律文书的发展变化 中国现代法律文书开始形成固定格式,是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而不断修订健全的。 第三节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重点) 法律文书的特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作的合法性 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有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如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 (二)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

3、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可参见下表: 首部: (1)制作机关、议程名称、编号 (2)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3)案由、审理经过等 正文: (1)案情事实 (2)处理(请求)理由 (3)处理(请求)意见 尾部: (1)交代有关事项 (2)签署、日期、用印 (3)附注说明 这是对绝大多数文书的结构层次的概括,当然在有些报告类文书、表格类文书则不具有如此明显的结构层次。 2、用语成文化 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

4、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 (三)内容的法定性 在确立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依法选定规定的格式之后,就要考虑文书的写作内容。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以文字叙述类的法律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者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而这几部的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 (四)语言的精确性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

5、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这也是把它作为制作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加以明确的理由。“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也就是说要求做到:是则是,非则非,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就是构成犯罪,反之亦然,不能有丝毫的含混模棱。 (五)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它不同于泛泛地宣传,更不容许空洞的说教。它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第四节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

6、讲解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凡属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它不是通过正面讲解法律条款,阐述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宣传法律,而通过处理具体案件,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来宣传法律。 (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即是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起着忠实记录这些活动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执法机关来说,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在整个审理和裁处过程中,都应该保存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书以备稽考。 (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的写作绝大多数是处理各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

7、要工作内容。因此,它也是考核法律工作干部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的重要尺度这一。 第五节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重点) 法律文书从传统的写作学角度来分析,可以从文书的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语言运用等诸多方面明确其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格式虽属文书的外在形式,但它对文书的内容也常具有规定性。因此,制作法律文书不可忽视法定的文字格式。一旦确定制作某种文书,就必须选定相应的文书格式,按格式的规范要求制作文书;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要素,一定要书写齐全。 法律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文书体例、行款、结构和各部分要求写明的各种要素;而在行款方而,则又因文书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

8、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信函、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等几种。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写作其他文章一样,首先必须确定鲜明的主旨(一般文章称“立意” )。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的中心意思。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没有事实自然也就谈不到案件。而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求写明案情事实,这就必然会涉及对材料的使用问题。在法律文书中用材料说明一定的事实时,必须绝对真实的分析,判别是非曲直、来不得半点虚假。倘若事实有误或被歪曲,就难以

9、得出公正的结论,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有关人员或组织的利益。但仅仅做到材料真实还是不够的,因为做到这一点并不等于能把事实叙述清楚,所以如何使用真实的材料把事实叙述得符合客观情况,也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写清事实基本要素 事实是由许多相关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如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的过程(包括起因、情节、结局)等。 2、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写清事实要素并非要素平均使用力理,平铺直叙、记流水账,而是应该突出重点,详写关键情节。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在衡量是非正误时十分重视事件的因果关系。某一行为的目的、行为本身以及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常常是判断问题性质的重要依据。因而,在叙述

10、案情事实时,必须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叙述清楚,有联系的要写清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联系的也要具体说明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各类案件,都有可能存在分歧和争执。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甚至于司法机关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相反或不完全一致的看法。在文书制作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上的争执也应该有所反映。也就是说抓住一些争执的焦点,并对这些焦点准确地予以记叙和说明,为明确是非曲直提供事实基础。 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都常常会涉及到财物。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债务偿还、合同违约、遗产继承,刑事案件中的贪污、盗窃、抢劫、诈骗和行政案件中的罚款数额等等案件

11、,都有财物的名称和数量问题。法律文书对财物品名和数量多少问题,要求必须记叙确切。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法律文书对于事实的叙述,要求做到:平实有序,一目了然。文字力求朴实无华,力戒夸饰渲染、排斥夸张、比喻的修辞方法。便是文字平实,也并非语言干瘪、枯燥无味。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只要认真写清事实,反映出事情的本来面貌,也常常是曲折多样的。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客观真实:既不能用夸大和缩小的事实材料,更不能用编造虚构的所谓事实材料。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法律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不以事实为根据的

12、法律文书,最后都是要被法律所否定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真实的材料说明事实时,也并非不加选择,“有闻必录”,而是也要经过精心的选择。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理由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但说理必须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既要充分透辟,又要切中要害;既要入情入理,又要依法论理。 下面谈几点具体的要求。 1、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重要的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都应以有确凿的证据为依托。对司法机关的文书来说,无论是查证属实的事实,还是依法认定的事实,都应是以确凿的证据来支撑的。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因为它是作出裁决、处理或提出请求的根本依据。缺少这一部分就使裁决、处理或请求的意见失掉了依据,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3、据案引法,依法论理 适用法律的理由自然离不开依据。但引证法律也必须扣紧案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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