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集团公司稽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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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客运集团公司稽查工作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化班线车(含公交车)的健康发展,进一步 加强对公司运输生产的经营管理, 规范公司化车辆驾乘人员、承包经 营者的行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客运运输市场的需要,提升公司形象, 特修订本条例。第二条稽查工作是汽车运输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稽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 秩序,尤其是当前公司化班车比例增大,稽查管理显得更加重要。其 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企业管理目标,强化运输纪律,查处营运过程 中各种违章违纪行为,稽查、监督、检查驾、乘人员执行运纪的情况, 稽查、监督、检查公司其他部门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通过稽查

2、,以 达到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促进企业的健 康、稳步、快速发展。第三条建立以公司稽查为轴心的各分公司配合的稽查监督组织。 加强协作配合,密切横向联系,认真开展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必须认 真掌握、正确运用有关规定和政策,做到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依法办事、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以维 护公司运输秩序和企业信誉、形象,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二人以上, 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二章稽查工作职责第四条稽查人员应熟悉和掌握运输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了解 公司运输生产情况,按照职责范围行使稽查职能,按时完成稽查方面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稽查方式

3、,深入车、站、线、路及相关 部门,严格履行公司赋予的稽查职责, 检查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 不断促进企业运输、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第六条 稽查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检查、有分析、有 总结。每月必须制订稽查活动计划,每次完成稽查工作后,应做好有 效记录,并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对严重、典型的违章违纪事例, 应作出专题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稽查工作台帐,按顺序详细记录稽查活动地 点、时间、内容,被稽查对象名称,有何违章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 题,处理结果(回复)等,应记录齐全、备案,妥善保管,并按月汇 总,以月报形式上报公司有关领导。第八条 定期邀请社会行风监督员

4、召开行风座谈会每年不少于 1 次,听取信息反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了解公司营运车辆的各类质 量方面的信息,以便及时纠正和查处营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九条 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统一组织的突击整治及其他稽查工作, 认真对互换稽查的定线、 定点区域进行检查, 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和力度。第十条 做好稽查活动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活动计划,影响稽 查效果,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第三章 稽查工作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稽查工作主要包括:检查、监督、查处营运 过程中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情况, 检查和查处驾乘人员执行运纪的情 况,检查、监督、查处公司其他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

5、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分公司,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纠违工作第四章 “三私”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化经营车辆驾(乘)人员及站务人员“三私”行 为的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均视作“三私”行为(三私行为指:私自带客、 私自带货、私自向旅客收费或变相私自收费) ,“三私”行为的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中介公司,并处扣款人民币 5000 元。1、与实际“结算凭单” 、“行包票”人数和货物件数不相符的, 不按规定操作随车票据的。2、私自动用营运车辆、包车、加班、改变运行线路的。3、私自不带随车乘务员、私自带客、带货、私收票款和货款不 给票的。4、唆使乘务员多收钱少给票、收取差价或不给票的。5、驾乘人员

6、合谋搞“三私”的。6、私自挪用票款的。7、私自收取退票款,使用“回笼”车票的。第五章 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化经营车辆驾(乘)人员违章处罚规定(一)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一般违章,第一次处扣款 50 100 元; 第二次处扣款 100 200 元。1、发现车内旅客遗失物品私自处理的,除将失物归还失主外, 另作出书面检查。2、对上车旅客携带物品监督不严,造成危险品夹带上车的3、运行途中不按规定进行各项宣传工作,私自看书、打瞌睡、 吃零食及做一切与乘务工作无关之事的。4、班车在途中停靠时,报站不及时,造成旅客错下错乘的。5、在行包交接时,不按规定监装监卸,造成包、票不符,行包 遗失的,须赔偿全额经

7、济损失。6、未按规定填写解款单、日报单、交清票款、填写随车票据和 行车路单的。7、旅客越站时未按规定进行补票的。8、不按规定票价售票,经举报、查实的。9、在售票车站私自补员售票的。10、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未按规定着装、佩带上岗证的。11、车辆进站补员,瞒报、少报空位造成上客不足损害公司利益 的或有站不进、站外上客、逆向进站的。12、过夜车辆未按规定站点停放的。13、车容车貌极差,被查获的。15、营运过程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不主动向旅客说明情况、不 配合稽查人员检查的。16、车站旅客必须持票乘车,公司所有员工不得私带、私送无票 人员乘车,一经查获,除补票外,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扣款 100

8、-200 元。17、其它违章行为参照相应条款规定处理。(二)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章,第一次处扣款200500元,第二次处扣款 500 1000 元。1、不服从调度,私自缺班、并班、调班的,按该班车核定座位 全程票价往返的 50%赔偿。2、不使用文明用语,粗暴待客,造成投诉,经查证核实的。3、出车前未按规定时间提前到站,造成无法正点发车,或不按路牌时间发班, 造成缺班的, 按每班次车辆核定座位全程票价全额赔 偿。4、凡未按指定的途中站点下客而引起事故或旅客物品丢失,须 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下岗 1 个月的处罚。5、凡拒载行包、快件或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的,一经查实的,并 处调离岗位 1 个月的

9、处罚。6、与旅客发生纠纷、打架斗殴或被媒体曝光,经核实严重损害 公司声誉的,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 动合同或退回劳务中介公司。7、不积极主动招呼旅客投币造成损失的。8、票据、票款遗失按票面金额赔偿。9、人为造成车内监控、行车记录仪等设备损坏。10、私留废票,经查获的。11、其它违章行为参照相应条款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承包车辆违章经营处罚规定。1、私自改变运行线路或私自改变发车时间经营的,每查获一次 扣除经营保证金 500 元。2、私自停开班次每次扣除经营保证金 1000 元。3、私自加班、顶班、包车的,所发生的营收由公司收缴并每次 扣除经营保证金 500 元。4、承包人

10、员违章经营上省运政信息网, 第一次扣经营保证金 1000 元;第二次扣经营保证金 2000 元;第三次按严重违约处理。5、违反运价政策乱涨价、乱收费的,按超收部分金额的 20 倍扣 除经营保证金。6、违反税务政策使用非本企业票据的, 按查获票面额的 10 倍扣 除经营保证金。7、违反企业规定在车站私自补员售票的,按各车站规定处理,途中补员收钱不给票的,按有关管理条例处理8、损害企业形象,侵犯旅客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罚。9、其他违章按六轮承包方案处理。第十六条 站务、结算人员违章处罚规定。(一) 站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车站操作规程工作, 凡发现如下问 题按本规定予以处罚。1、车票(硬

11、票)发售未按规定填写乘车日期、班次时间(流水 票例外),一经查获每票次扣款 100200 元。2、旅客退票收取退票费而不给付退票收据,车票回笼再售或以 免费退票核消的,一经查获按“三私”论处,并处扣款人民币 5000 元,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中介公司。3、手工开具的上客、货“结算凭单” ,所填写的数、额必须与票 角、营收相符,发生差错由责任人全额赔偿。4、硬票(包括行包票)发售必须按序号顺序操作,不得售抽芯 票;填制营收报表,票数、金额必须与实际售票情况一致,不得少缴 少报。否则,一经查获,一律按挪用票款处理, 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并扣款 200500 元。5、车站站务人员检票时,不仔细核

12、对上车旅客所持客票,造成 旅客错、漏乘,扣款 100200 元。(二) 财务结算中心是公司经济的进出窗口, 工作人员之间必须 保持信息沟通,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凡发现如下问题按本规定予 以处罚。1、结算人员在办理结算时, 应严格评审“结算凭单” 是否有效, 对无效凭单擅自结算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 按 结算赔偿损失。并处扣款 200500 元。2、应严格按照指定票价,协议、方案、通知等规定的结算办法办理结算和复核, 凡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 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 人赔偿。 50 元以下赔偿 50,50 元以上的全额赔偿,并处扣款 200 500 元。第六章 严重违章违纪、

13、一般违章第十七条 为明确职责、及时纠违、教育本人,对违章人员的外 罚,按以下程序及权限办理。(一)各分公司及其他部门应积极协调处理。(二)严重违章违纪,由稽查科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对应相 关条例或规章制度作出处理意见,其程序为:1、严重违章违纪的处置:( 1)现场查获严重违章违纪的:须现场违章当事人在稽查 纪录单上签字认可。若违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现场两名稽查人 员应在稽查记录单签字并说明情况。(2)稽查科将违章违纪情况通知分公司,将当事人调离岗 位,由稽查及分公司找当事人谈话,作出谈话记录,报公司有关 领导,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作出处理意见,交办公室 拟文通报。(3)查看录像发现违章违纪后,稽查汇报公司相关领导查 看认定,认定后,按上述( 2)程序处理。2、一般违章的处置:稽查科查获违章后,开具“稽查信息 单”通知有关分公司,分公司接通知后,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将 处理意见报稽查科备案。第七章 附 则(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由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二)本条例各工种违章处罚如有不尽处, 可参照其它工种类似 违章处理或按照公司其它规定执行。(三)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四)本条例于二 00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 止。(五)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经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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