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建安管[2002]6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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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安管2002601号严定中签发 关于在我市部分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建筑法和市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经研究,决定先在部分行政区域进行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凡在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津南区、东丽区、北辰区、西青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

2、、管线敷设等施工及拆除活动的,均在试点范围,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办理投保手续。凡在试点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到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意外伤害保险窗口办理投保手续(地点在南开区复康路丹颐园工程建设交易大厦二楼)。 三、实行时间。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凡在二00二年九月一日以后新开工工程,总包施工单位均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投保手续。 四、加强领导。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在试点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各单位要把意外伤害保险与加强工地安全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

3、考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各有关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投保实施监督,纳入安全监督审查条件。 在试点中有什么经验或问题,望及时报送市建委安全站。联系电话23674039。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医疗服务、补偿等,分散企业的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市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

4、施工及拆除的单位, 必须按本办法为从事施工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从事施工的人员(即被保险人),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市建委委托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监督施工企业投保; 负责事故的理赔确认;管理区县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第四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工程建设项目投保, 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为总投保人,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同一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的,各施工单位分别为投保人。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投标结束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

5、以投保人的身份,持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金,并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合同签定的次日起至施工承包合同工期终止。提前竣工的,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的按保险合同期限自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的缴纳标准以工程类别、规模、施工合同造价分别执行不同费率: ()、房屋建筑工程: 1、施工合同造价3000万元的:价的12投保;按施工合同造 2、 合同造价3000万元的: 按施工合同造价的 10投保。 (二)、土木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及拆除等专业工程:按施工合同造价的0.8投

6、保。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重伤或死亡的,属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内受现场负责人临时指派从事与施工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乘坐现场负责人指派的本单位交通车,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不属于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一)、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自残、 自杀行为;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四)、非本施工现场的人员; (五)、被保险人因疾

7、病造成的伤害、死亡;致残 (六)、 因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违章驾驶及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范围内发生工伤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或工程座落地的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确认伤残(重伤或死亡)情况,依照伤残等级标准认定理赔金额。重伤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详见附表一、二)。死亡人员理赔金额最高暂定10万元人。 第十一条投保人(企业)提出保险理赔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由投保企业出具证明受害人为事故现场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受害人员的身份证; (三)、指定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诊断证明

8、; (四)、总包单位确认分包人员的有效证件(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人员花名册等);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意外伤害调查处理批复及理赔确认书;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确认书后,三日内将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企业)。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制度。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确认上年度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不含轻伤)的投保企业,在新工程投保时,承保的保险单位给予应投保额的510优惠。 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所需支付的保险费,应单独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没有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施工企业不得组织危险性施工。 附: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程度分级表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二O 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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