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普刑初字第377号.docx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49303116 上传时间:2023-09-1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XX普刑初字第377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20XX普刑初字第377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20XX普刑初字第377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XX普刑初字第377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XX普刑初字第377号.docx(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XX普刑初字第377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浦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浦某至本市子洲路清涧路口处,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筱骏后

2、,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又从被告人浦某身上查获数包毒品。经鉴定,从被告人浦某身上查获并送检的一包重克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重克白色碎块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徐筱骏身上查获并送检的一包重克白色碎块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浦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 庭 长 袁 澍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洁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