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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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指导各地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制定本社章程。附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名称:本社地址:本社注册资本:第二条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三条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第四条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

2、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五条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第六条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第七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第八条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

3、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五)买卖政府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提供保管箱业务;(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

4、,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第十二条社员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三条社员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二)缴纳股金;(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5、;(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第十四条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第十五条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第四章股金第十六条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入股;团体社员每个至少入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入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额不得超过本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第十七条缴纳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第十八条本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

6、以转让。股权可依法继承。第十九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十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

7、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代表

8、大会决议;(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1至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

9、,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

10、作;(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第三十四条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

11、计划草案;(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六条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

12、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业务状况表;(二)资产负债表;(三)损益表;(四)利润分配表;(五)决算说明书。第三十七条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第三十八条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第三十九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七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条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

13、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附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合社定名为省(自治区、市)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本联社地址:省(自治区、市)县(市、旗、区)街号。第二条本联社是省(自治区、市)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14、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四条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七)其他管理职能。第五条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二)经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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