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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二建法规讲义知识点考点全面精讲讲义涵盖90%考点内容,本人17年二建已过,强烈推举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分,2分,2分,0分,1分,3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此处图片未下载成功1、(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 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3)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 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 办法”、“xx 规定”)(
2、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xx 办法”、“xx 规定”)(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3、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共同上级机关裁决)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1)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务
4、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3)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4)制定机关违宪而拒不修改的,由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督 2、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问: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注:行政行为不一定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分,2分,1分,0分,2分,0分)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
5、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称为“社团法人”不对)(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6、 3、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分,3分,3分,3分,3分,1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三)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7、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
8、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2、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 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3、表见代理(1)构成: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9、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3、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分,4分,1分,6分,
10、4分,6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4、排他性(“一物一权”)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不需要登记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11、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4、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5、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 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3)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土地
12、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2)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
13、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例外: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登记) ()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2、动产交付(1)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的保护(1)归属争 议: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3)妨害物权行使: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4)毁损:赔偿损失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分,3分,3分,2分,3分,3分) 1
14、、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
15、责任。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4)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2)管理事务支出的(被管理人)承担 (4)不当得利1)没有务获得; 2)所获利益应当返还。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 (2)买卖合同债 (3)侵权之债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4分,3分,1分,2分,1分,0分) (一)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1、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