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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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一、建筑专业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3.0.1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规定。(高规第3.0.2条)2.高层建筑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高规第3.0.8.2、3.0.8.3条)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窗槛墙或设置实体挑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住宅建筑楼梯间窗口与套

2、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规第4.1.4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116-2008以下简称民用电气规范,第13.11.6条)4.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高规第4.1.9条)5.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高规第4.2.14.2.4条)6.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第4.3.1条)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

3、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高规第4.3.1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高规第4.1.7条)7.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高规第5.1.1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高规第5.1.5条)8.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

4、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高规第5.2.1条)9.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高规第5.2.3条)10.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高规第5.2.8条)11.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或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高规第5.4.4、5.4.5条)1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高规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楼

5、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高规第6.2.5条)13.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高规第6.2.7条)1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6、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高规第6.2.8条)15.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高规第6.3.3.2条)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高规第6.3.3.3条)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高规第6.3.3.6条)消防电梯井底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高规第6.3.3.11条)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

7、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高规第4.1.2条)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高规第7.5.1条)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高规第7.5.2条)17.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则应满足: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的要求。(高规第4.1.5A条)18.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 50352一2005第

8、6.4.2条、高规第6.1.13条)19.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高规第6.1.5条)20. 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高规第6.1.56.1.12、6.2.9、6.2.10、条)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高规第6.1.16条)21.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住宅建筑规范第9.1.3条、高规第6.1.3A条)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采用防火材料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

9、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第4.1.4条)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示。(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3.2.7条)22.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住宅建筑规范第9.1注2)23.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2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住宅建筑规范第

10、5.2.3条)25.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以下简称住宅设计规范,第3.9.4条)26. 楼梯应设扶手。(通则第6.7.6条)27.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是否改变了原设计使用功能,是否改变原防火设计内容,包括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垂直或水平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若有改变应有相应专业修改图,并应得到原设计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28. 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钢、木构配件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定。29. 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

11、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30. 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以下简称剧规,第8.1.12条)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剧规第8.1.2、8.1.3条)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剧规第8.1.5条)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剧规第8.1.10条)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

12、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剧规第8.1.11条)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检修马道及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剧规第8.1.4、8.1.7、8.1.8、8.1.9条)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剧规第8.2.2条)31.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

13、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5条)3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商规第4.1.2条)33.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商规第4.1.7条)34.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第4.2.4条)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商规JGJ48-88第4.2.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

14、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第5.3.17.5条)35.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以下简称汽防规,第5.1.1条)3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汽防规,5.1.3条)37.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汽防规,5.3.3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汽防规第6.0.9条)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汽防规第6.0.10条)38. 高层建筑外

15、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第十条)二、给排水专业1.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高规第6.3.3.11条)2.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高规第7.1.1条)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高规第7.2.4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高规第7.3.6条)3.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规第7.2.1、7.2.2条)4.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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