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管理的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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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管理的提示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详见附件1)精神,深圳检验检疫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共同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详见附件2),并共同举办了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宣贯会。按照推进工作计划,深圳检验检疫局将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推进出境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管理工作。对于转关、来自特殊监管区以及出口电子转单的货物和集装箱,采取自动核放;对于其它本地清关货物和集装箱,减少申报项目,由企业登录检验检疫备案申报服务系统(CIQ-RDS系统)办理申报放行手续。一、实施步骤2011年11月18日前,各

2、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局分别组织辖区内代理报检、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和进出口企业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企业熟悉和掌握系统操作。11月21日-30日,各海港局要逐步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管理,对于未按要求申报的出境货物和集装箱,告知企业申报要求后放行。12月1日起,蛇口港、盐田港要全面实施出境电子闸口管理,企业须按要求申报后,方可解锁放行。二、登录方式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网址:),在“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备案申报服务CIQ-RDS” 系统进行备案和申报,或通过各港区公共信息平台登录系统。如下图:三、工作流程图四、申报要求(一)转关、来自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境货物、集装箱, CIQ-RD

3、S系统将依据码头公司提供的信息自动放行,出口企业无需登录CIQ-RDS系统申报。(二)出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货物、集装箱,出口企业需登录检验检疫自助换证系统,核对转单数据的集装箱信息,确认无误后,完成电子换证业务,打印通关单后,系统自动放行,企业无需登陆CIQ-RDS系统再次申报。如需修改集装箱信息,登录自助换证系统,进入分批操作页面,修改集装箱信息。点击【增加】按钮,增加集装箱信息 (注:集装箱号请使用英文半角的逗号分隔)。CIQ-RDS系统会根据录入的集装箱号码放行。如果录入集装箱号不正确,系统无法自动放行。如下图: 放行信息查询,企业可登陆系统,进入历史分批查询页面,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

4、,在查询出的列表中点击回执按钮便可以查询放行信息。如下图:如果回执内容不是“自动放行”时,系统会提示异常,如下图:如果出现异常情况,请企业登录CIQ-RDS系统办理申报及绑定放行手续。(三)其它本地清关的货物和集装箱,出口企业须登录CIQ-RDS系统,办理申报、绑定舱单(集装箱号)放行手续。1、货物申报:以出境运输批为单位,按要求逐批录入出境货物信息。具体操作如下:1)出境运输批申报。点击【出入境申报】-【出境运输批申报】。选择“海运”、“直接出境”,对应的“报关方式”应为“非转关”。选择数据导入方式(可通过报检号或者通关单号导入货物信息),点击“确定”进入货物申报界面。如下图: 通过报检信息

5、导入货物信息的,核对货物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没有货物信息导入的,需手工录入基本信息和货物详细信息,点击“提交”完成申报。如下图:2)申报号和密码。系统自动生成“申报号”及“密码”。需要办理报检手续但未报检的货物,系统将自动提示需要报检;对于无需报检或已经完成报检的货物,系统会自动提示“绑定运输工具”。如下图: 2、承运人绑定:出口企业或其承运人均可对已申报的货物、集装箱进行绑定操作。出口企业或其承运人登录CIQ-RDS系统,按要求提取舱单信息,进行货物、集装箱的绑定申报。申报完成后,货物即可解锁放行。具体操作如下:1)绑定申报。登录系统,点击【出入境申报】-【承运人申报】,录

6、入货物的“申报号”和“密码”,点击“确定”。如下图: 2)导入集装箱信息。录入“船舶航次号”、“提单号”,点击“导入”,导出集装箱信息列表。如下图:3)完成绑定。选择对应的集装箱号,点击“绑定”完成申报。系统将自动提示“该批货物已放行”。如下图:4)货物对应的放行信息,可以在【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中查看。输入需要查找的申报号,点击其回执信息查看即可。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厅水字2011150号关于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直属

7、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签署的关于加强进出口监管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合作备忘录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口岸监管,提高服务效率,促进贸易和物流便利化,交通运输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就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建设,促进口岸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电子闸口管理等建立执法联动便利运输机制,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合力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重要意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均是口岸职能部门,近年来通过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有力地推进了电子口岸建设,在口岸建设和监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合力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是两部门深化合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效率和检验检疫口岸把关服务有效性的重

8、要举措,是提升口岸作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我国口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运输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运输和物流企业疏导近期油价等成本上涨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二、推进运输和物流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在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应用中,严格采用和执行集装箱运输等国家信息标准,为信息共享共用提供保障。加强口岸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旅客相关电子报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和便利运输的需求,及时提交实际工作中相关需求和建议,加快货运和集拼汇总报文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共同推进运输和物流信息标准体系的完善

9、。三、建立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充分运用EDI(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发挥交通电子口岸和港航EDI中心的作用,建立部门间数据交换平台,联合制定部门间电子口岸数据交换标准与工作流程,通过出入境舱单、运单、作业流程等信息与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海事监管信息的交换,实现进出口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旅客及口岸服务单位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推进口岸监管信息平台、多式联运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公共信息服务,进一步提升口岸监管能力、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四、建立完善电子闸口管理模式未建立电子闸口放行管理模式的,要在港区码头作业系统增加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指令控制,对经检验检疫放行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及集装

10、箱等,通过数据交换,经交通电子口岸或港航EDI中心向码头作业系统发送放行指令,尽快实现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管理。在电子闸口管理实施初期,原有模式并行使用,并加强系统运行管理,避免和及时消除因网络中断、衔接不畅等异常情况带来的影响。已经建立电子闸口管理模式的,要不断完善功能,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放行效率。五、务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联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合作,在口岸港区联合开展电子闸口、监管场地建设。同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积极推行进境货物快速查验系统(海港版)的应用,进一步提升口岸物流便利化水平和监管能力。认真履行国

11、际公约,推进国际船舶电子联合检验系统的应用示范。在上海、宁波、厦门港开展国际船舶电子联合检验示范工程建设,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便利运输委员会确定的便利运输表格的电子报文格式,实现便利运输表格的电子化管理以及企业一次录入和多个口岸管理部门共享共用的功能。六、完善保障措施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着力抓好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作,解决好推进口岸信息共享和电子闸口建设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当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示范工程的管理部门,要建

12、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督促、管理和指导,务实推进。以上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工程进展情况。2011年的进展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电话:010-65292677,传真:010-65292638;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2720,传真:010-65292764; 海事局, 电话:010-65292862,传真:010-65292875。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010-82261787,传真:010-82260136附件2: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检通联2011533

13、号关于共同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各港口码头营运企业: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厅水字2011150号)精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检验检疫局就共同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促进港口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电子闸口管理,提高服务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子口岸建设的意义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加强口岸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提升深圳港作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增强港口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对于加快深圳港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综合运输能力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各港口码头运营企业应加强合作,实现港口信息

14、共享,共同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港口码头营运企业要充分利用港航EDI(电子数据交换)中心的交换平台,应用EDI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数据交换机制,通过出入境舱单、运单、作业流程等信息与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的交换,实现进出口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进一步提升港口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三、完善电子闸口模式各港口码头营运企业要在港区码头作业系统中增加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指令的控制。对检验检疫查验或放行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及集装箱,要通过数据交换向码头作业系统发送电子指令,实现电子闸口管理。在目前已经建立了检验检疫进口货物、运输工具及集装箱电子闸口的基础上,要继续完善相关功能,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加快实现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及集装箱的电子闸口管理,进一步提高深圳港通关效率。四、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各港口码头营运企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重点解决推进信息共享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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