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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扶 手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 0.85 m 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 0.65 m( 图 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 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 或向下延伸 0.10 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 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 40 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 7.6.1 的规定(图 7.6.1-3 )。表 7.6.1 扶手截面尺寸类 别 截面尺寸( mm )圆 形 扶 手 3545 (直径)矩 形 扶 手 3545 (宽度)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 L 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 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大众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 7.6.3 )知识改变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