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解除合伙协议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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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解除合伙协议书解除合伙协议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须要运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主动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解除合伙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解除合伙协议书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同等、公允的根底上,共同投资人就共同出资在xxx市xxxx区设立 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全体投资人状况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注:假设

2、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二.全体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三.利润共享和风险担当甲、乙、丙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担当债务。全体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共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四.出资的转让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需征求其他各方看法,在同等条件下,一方转让时,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置权。五.协议的终止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共同投资人增加或变更;2.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发生投资人难以接着共同的投资的其他事由,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六.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丙方任何一

3、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本钱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担当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失,依据实际状况,由三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七.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八. 争议的解决选仲裁时: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4、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国_地_仲裁机构依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

5、仲裁组织名称)依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选诉讼时: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仲裁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格外,本协议应接着履行。或者(注:如不实行仲裁解决争议的话)在诉讼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格外,本协议应接着履行。九.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协商。2.本协议一式 份,由三方于 年 月 日 (地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6、日(地点)解除合伙协议书2甲方: 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登记号:乙方:身份证号码: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共同于投资开办一家 洗车店(原址位于: 后迁至 ),以甲方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时商定由甲方占 %股份乙方占 % 股份。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前就 洗车店债权债务以及合伙期间盈亏状况进行了账目核对,并形成了对账手续(详见甲、乙双方核对的数据 ),依据对帐的状况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结清相应款项。二、因甲方打算退出 洗车店的合伙经营,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合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甲方将自已全部的 洗车店所占 %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为此乙方需在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7、 日止向甲方一次付清 元人民币整作为股份转让价款。自本协议签订后, 洗车店由乙方自主经营。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办理 洗车店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并帮助乙方办理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手续。四、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签名 盖章) 乙 方:(签名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解除合伙协议书3甲方:xxx 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码:-乙方:xxx xxx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202322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xxx网络中心百分之

8、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接着合作。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2322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x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实力归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x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xxx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xxx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那么,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担当。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

9、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需即日归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x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x万元人民币。五、甲方需在202322年12月20日起至202322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x万元人民币整。六、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签名 盖章) 乙 方:(签名 盖章)年 月 日解除合伙协议书4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恳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全部

10、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复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全部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23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

11、,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依据变更申请及

12、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其次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局部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

13、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其次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局部)与尾页(无正文,签名局部)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

14、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其次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缺乏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依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全部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全部权争议主见权利,其恳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

15、的主见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其次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担当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担当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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