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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SHCZ 20.104-2007 (A/0)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管理规定QG/SHCZ 20.104-2007 (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秘密事项的基本范围、确定准则及程序,秘密事项的标识及期限,秘密事项的管理以及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所属各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3 职责和权限3.1 保密委员会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沧州分公司所属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 沧州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要做好保护秘密事项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人员知悉本职业务工作中秘密事项的基本
2、范围和具体事项,工作中自觉履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义务,遵守本单位秘密事项保护制度,履行保密合同、协议,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4.1 总则4.1.1 本规定所指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4.1.2 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
3、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1.3 本规定所指工作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4.2 秘密事项基本范围和确定的准则及程序4.2.1 国家秘密基本范围4.2.1.1 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技术评价报告。4.2.1.2 重要生产物资年度进出口计划。4.2.1.3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智力引进中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2.1.4 尚未公开的污染环境的监测数据和危害程度。4.2.1.5 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档案及后备干部情况;未公布的厂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宜。4.2.1.6 党政
4、中层领导干部档案。4.2.1.7 反映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问题的信函、谈话记录、调查报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4.2.1.8 沧州分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 4.2.1.9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计算机储存信息、应用程序、数据安全保密措施。4.2.1.10 上级发来的标密文件和资料。4.2.2 商业秘密基本范围4.2.2.1 我厂独创属国内领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配方及有关的研究方案、原始记录、工艺流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参数经济指标。4.2.2.2 重大科技成果或阶段性成果中属于首创的先进生产技术核心部分,非专利发明创造及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4.2.2.3 年度生产
5、经营计划、原油、成品油配置计划执行情况及综合统计资料、总结报告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料。4.2.2.4 原油、成品油和主要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库存分布的数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2.2.5 重要产品核心部位的制造工艺、技术诀窍、设计方案、图纸资料等。4.2.2.6 中长期发展计划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措施。4.2.2.7 未公开的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破产、拍卖、资产划转等产权变动或交易的意向、决议及其他相关内容。4.2.2.8 财务预算、决算及其综合分析情况,生产经营收入、利润、成本、费用及相关的财务报表。4.2.2.9 资产评估数据、资产处置运营情况。4.2.2.10 土地、资产经营对外
6、谈判方案及内部协调具体方案。4.2.2.11 营销战略、营销计划、营销手段和产品的成本控制、销售政策、销售价格。4.2.2.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标底。4.2.2.13 对外承包、反承包的底价。4.2.2.14 物资采购的底价及合同成交价格。4.2.2.15 合资合作项目的谈判方案及招投标文件。4.2.2.16 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密码、指令及其加密程序。4.2.2.17 网络安全运行程序。4.2.2.18 其他应确定为商业秘密4.2.3 工作秘密基本范围4.2.3.1党委和沧州分公司印发的文件资料及领导讲话等有关不宜公开的内容;各类会议研究讨论不宜公开的事项。4.2.3.2 沧州分公司
7、中层后备干部考察材料、报告及名册;拟提拔中层干部的考察材料。4.2.3.3 一般干部和职工档案及干部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4.2.3.4 未公布的定编定员、机构设置、劳动制度、工资改革方案及办法。4.2.3.5 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4.2.3.6 有重大影响的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4.2.3.7 新闻报道、对外宣传、学术报告、学术论文及编辑出版的刊物、书籍中不宜公开的事项。4.2.3.8 纪检、监察、保卫、信访等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或正在核实处理的事项。4.2.3.9 保卫部门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重点人员的情况和大
8、型活动的保卫方案及其措施。4.2.3.10 涉及工作秘密事项的计算机储存信息及数据安全保密措施。4.2.3.11 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资料、材料、简报等。4.2.3.12 其他应列为工作秘密范围的事项。4.2.4 确定秘密事项准则4.2.4.1 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再列入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4.2.4.2 国家秘密按照保密法规定划分密级,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一律定为秘密级。4.2.5 确定秘密事项的程序4.2.5.1 确定秘密事项,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即由承办单位依据保密法和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本规定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拟定出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填
9、写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审批表,经主管厂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保密委员会讨论、审核,由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4.2.5.2 确定的秘密事项,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须逐项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台帐及内部事项台帐,并按有关规定在秘密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4.3 秘密事项的标识及期限4.3.1 载有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书刊、图表、录音、录象、光盘、软盘、硬盘等密品、密件,应当标注秘密标识和保密期限。4.3.2 秘密标识一般标注在密品密件左上角,或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4.3.3 国家秘密的规范标志为“”,“”的前面为所表明的密级,“”后面为所标明的保密期限。不标明保密期限的绝密级按30年,秘密级按20年
10、,秘密级按10年认定。4.3.4 商业秘密的标志为“”,“”的前面为制定单位,“”的后面为所标明的保密期限。不标明保密期限的,按5年保密期认定。4.3.5 工作秘密的标志为“”,“”的前面为制定单位,“”的后面为所标明的保密期限。不标明保密期限的,按3年保密期认定。4.3.6 达到或超过秘密事项标识期限及规定期限的秘密事项自动解密。4.4 秘密事项的管理4.4.1 承办或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部门负有管理秘密事项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保护秘密事项的责任制度。凡扩大秘密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厂领导书面批准,遇有异议时应报厂保密委员会审定。4.4.2 对储存秘密事项的
11、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设立并定期更换代号、密令。禁止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4.4.3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各种载体,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时,统一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办理。4.4.4 秘密保护实行合同约定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同职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及保守秘密协议书;同掌握秘密事项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退休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4.4.5 秘密事项一旦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厂保密委员会。4.4.6 对已确定的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随时对保密期限、密
12、级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除或变更,实行动态管理。对须变更的秘密事项,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填写秘密事项变更表,经主管厂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厂保密委员会审核,由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4.4.7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经批准承办秘密事项的单位,即成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对秘密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制度进行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4.5 奖惩4.5.1 对监督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4.5.2 对泄露国家秘密和擅自使用、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商业秘密及故意传播工作秘密的行为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处分和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5.1 秘密事项审批表5.2 秘密事项变更审批表5.3 秘密事项定密登记表6 检查和考核6.1 接受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检查与考核。6.2 对沧州分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检查考核严格按照本规定的4.5条奖惩标准执行。7 附则7.1 本标准解释权归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洪军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