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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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管理 责 任 书 芦溪乡人民政府212年度 芦溪乡人民政府202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协助乡长(第一责任人)分管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特制定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做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协助乡长(第一责任人)及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

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确保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 五、“一岗双责”分管职责:许进良:应急管理。 六、承办乡长(第一责任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芦溪乡人民政府乡长(签字): 1年月日2012 芦溪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县区五龙中心卫生院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履

3、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县卫生局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职责 (一)事故控制 1、重大事故控制。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杜绝医疗安全事故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2、死亡人数控制。杜绝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为0,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危险化学药品管理、项目建设施工事故等。 (二)工作目标 、认真执行“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科室随时要进行安全工作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2、加强安全教育

4、培训工作。认真实施“安全文化工程”,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大力营造“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浓厚氛围。各科室主任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干部职工安全教育达90以上。 3、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治.每季度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及时-1 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一些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隐患的危险源,要落实监控责任,实施有效监控。 、安全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做好评估分析、事故总结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单位内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认

5、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深入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及精麻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规定。 6、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不租用或乘坐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不公车私用,不私车公用,不驾驶无证照车辆,不无证驾驶车辆,不违章及饮酒驾驶一切车辆,严防各种事故发生。 二、考核办法 年终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严格执行各科室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目标考核单位:五龙中心卫生院负责人: 目标责任单位:负责人: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2 第三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6、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市政府X县区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

7、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县长、镇(办、开发区)长(主任)是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

8、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

9、全生产中的和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

10、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

11、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贯彻实施、执行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12、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八条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

13、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股、站、所、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是县

14、政府安委会的工作承办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全生产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 (二)坚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动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管; (三)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督促、检查县政府及安委会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及安委会的领导下,综合协调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15、;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职责; (三)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综合管理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 (五)组织协调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XX县区直各部门落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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