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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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第四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

5、、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六条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第七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第二章基金

6、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

7、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三条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统筹地区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

8、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民代缴参加新农合的资金收入纳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缴纳的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暂存由乡(镇)代收的尚

9、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经办机构应按月及时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月末没有及时缴存财政社保专户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只收不支。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第十六条筹资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时,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转入财政专户;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第十七条实行大病

10、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农民参合自缴经费不低于20%部分纳入统筹基金;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地区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由基金统筹地区统一管理。第四章基金支出第十八条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第十九条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帐户基金支出;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

11、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全部为统筹基金支出,其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支出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统筹基金支出。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是指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的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

12、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与财政专户必须开设在同一银行。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费用补偿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按月审核汇总各乡镇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后,在规定

13、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年末余额。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和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结余;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

14、,基金结余全部为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第二十五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第六章财政专户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帐户。统筹地区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统筹地区,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第二十八条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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