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建筑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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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建筑业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改革即将推广实施的行业之一,因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现象,受”营改增”的冲击影响较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改革即将推广实施的行业之一,因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现象,受”营改增”的冲击影响较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

2、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营改增”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影响目前,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分包现象,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模式.分包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利润管控的关键因素.因此,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都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的影响.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总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所承包工程中除主体结构外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总承包

3、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施工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专业分包企业一般均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专业分包企业也能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可据此抵扣进项税.但是,基于专业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仍存在以下影响.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分包成

4、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专业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少抵扣6%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

5、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的影响除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外,现场还大量存在劳务派遣、

6、内部作业层队伍、挂靠队伍等形式的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形式,在”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劳务派遣是总承包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目前,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层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成立了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

7、业队,在项目部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的劳务分包,由项目部与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因队伍自身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注册,且无相关的资质证照,因此,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对挂靠队伍的影响所谓挂靠队伍,是指作业队伍挂靠于某个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但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挂靠队伍,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这种形式下,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

8、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对措施“营改增”对专业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总包方在与专业分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明确分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约定分包方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在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验工计价款.另一方面,总包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计价,杜绝验工计价滞后及价款拖欠现象,避免分包方因总包方原因造成发票开具不及时.二是加强分包合同价格管理,考虑物资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合

9、理确定分包合同价格.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设备所占比重较大,且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基本上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分包方而言,如果能取得税率为17%的分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抵扣率就为17%,高于销项税的适用税率11%,与营业税相比,分包方的材料和设备成本将有较大幅度降低.因此,总包方在专业分包时,应充分考虑分包合同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因素,提前测算分包方由于进销项税率差而多抵扣的进项税,从而确定合理的分包价格区间,在与分包方进行合同价格谈判时,合理的降低分包单价,适当弥补由于进项税抵扣率降低带来的损失.或者对分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设备采取总包方供应的方式,由总包方直接采购并

10、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较高的进项税.“营改增”对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二是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三是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

11、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一是加强劳务分包方准入和选用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并规范劳务分包方准入制度,根据分包方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优先选用”合格分包方名录”中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二是通过劳务分包模式规范劳务派遣和内部劳务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可以参股成立施工劳务企业,或者与外部成熟的施工劳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12、将劳务派遣转换成由施工劳务企业承担的劳务分包.对于内部劳务分包,可由施工劳务企业向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层队伍提供劳务资源和班组,并与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施工劳务企业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三是规范挂靠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对于名为身份合法劳务分包队伍,实为挂靠分包队伍的,总包方应按照税法、财务等方面管理规定,规范合同、发票、资金及核算管理,与被挂靠方签订分包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将计价款打至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由被挂靠方向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增

13、值税下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从而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实现进项税抵扣.同时,总包方也可规避劳务分包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实施主体与

14、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

15、,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挂靠项目实施时,为

16、降低采购成本,挂靠单位购买材料往往不要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进项抵扣发票,税负自然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方利润又将大幅减少,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为降低税负,部分挂靠方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可抵扣发票,但因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有骗税嫌疑,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其后果将难以估计.以上在”营改增”后都不能操作,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营改增后投标报价的应对措施施工企业市场经营部门应对业主身份梳理和业主信息管理,建立增值税测算模型,调整工程概预算,确定谈判价格区间,根据不同类型业主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与法律部门修订承包合同模板,并负责修订经营开发相关管理制度.投标报价做好新项目投标的成本测算、报价、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管控和应对.”营改增”实施后,业主招投标的规则将发生相应变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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