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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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通告制定的背景2022年6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南府发(2022)10号)(以下简称“城镇土地定级成果”),对南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需结合“城镇土地定级成果”及土地宗地分布情况,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提升税收规范化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作为税收管理职责部门,负责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的起草工作。二、起草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三、通告的主要内容市区范围应税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对各等级范围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等级边界描述详见“通告”附件: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从“通告”施行之日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南府字(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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