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国亮违规运用资金案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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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国亮违规运用资金案回忆与反思谈保险业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与内部人控制探析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事实上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安排,是民主制度在公司领域的运用。功用在于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设立,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之间互相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决策科学、运转协调。但是,这种设想具有抱负化色彩,由于治理机构在制度层面的完备,不必然表白实际中会运营完美。关国亮执掌新华人寿八载,通过董事长办公会主管人事、财务、资金运用,集经营管理权于一身,公司治理构造流于形式,即是例证。可见,谈及公司治理,不可避免要波及内部人控制,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则是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权力处在真空失效状

2、态的本源。 二、内部人控制被誉为世界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已落入经理人员手中,经理人员由此具有不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而以公司资产谋取私利之倾向”的结论,这是有关内部人控制的最早论述。实践中“内部人控制”有法律上和事实上两种体现。前者指持有公司多数股权而正本地掌握控制权的经理人员,后者指经董事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此种情形在国有公司中多见。笔者觉得,作为全体股东利益代理人的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营层同样也应被视为所谓的内部人。关国亮即属于此类。 在公司治理构造中,有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在“委

3、托代理”双重关系中,董事会既是代理人又是委托人,是公司治理构造中衔接的一环。因此,董事会的权力角逐,代表着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归属。关国良被罢职后还谋求收购北亚集团拍卖的约占新华人寿近2的股权,即是明证。可见,掌握一定股权的内部人控制比形式控制更让人垂涎。内部人掌控公司的控制权,其经营半径基本是以自己的价值取向为圆心展开的,虽然不一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决策权集中于一人,风险却由所有股东承当,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 关国亮治下,为避免持有的股权稀释,不肯有实力的股东增资。“新华人寿自至今从未新增资本,这家总资产达1200亿元的寿险公司,其注册资本仅14亿元。新华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仅约

4、33%”。根据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不小于1%的保险公司均为重点监管对象。保险公司是经营负债和风险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合适,才干应对将来不拟定性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曾于月下发监管函,规定新华人寿偿付能力额度达到规定之前,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增设涉及营销服务部在内的分支机构。这限制了新华人寿的机构扩张,也削弱了其后续发展能力。可见,集大权于一身的内部人,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决策往往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更从背面阐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构造,对于公司科学决策、长远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国亮案曝光后,留给我们的警示是:运转协调、有效制衡

5、的公司治理并不是同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齐备而相伴相生的。规避公司治理构造“形似神不似”的现象,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良好公司治理目的实现的途径选择公司治理构造的内核就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中,摸索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权力义务的设定,保证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机构能充足维护全体股东及有关者的利益。而董事会的决策是由经理层负责执行。因此,有效公司治理,需要经理层的勤勉和热情作为呼应。而关国亮案则警示我们董事会、监事会切实发生作用非常重要。因此,构建有效的治理构造是多方面因素协同效应的成果,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互相增进、互相监督的制衡关系的合力作用。 透过关国亮案,笔者觉得完善公司治理

6、要从如下几种方面入手: 一、改善保险公司股权构造,避免大股东集权内部人控制与股权的集中限度高度有关。过于集中的股权构造,会使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关国亮代表的东方系,是新华人寿15家发起人之一,一度持股新华25%股份。关国亮通过后来的股权腾挪,股权控制也一度超过10,牢牢稳固了董事长地位。此种情形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衡”成了大股东“一言堂”的遮羞布。关国亮被举报,就是妄图把持董事会,引起中小股东不满而诱发。可见,改善保险公司股权构造,避免大股东侵轧中小股东利益,是公司治理效用发挥的核心。 改善保险公司股权构造,可通过例如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或国内民营投资者

7、参股以及发行公司债等途径。更好的措施是实现公司上市,吸纳二级市场上的QFII、基金公司或个人投资者等投资主体参股。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有着更透明的信息披露及机制规定。这样,投资者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措施做出选择,以约束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从外部增进公司治理。但也要注意,引进国外投资者,要避免她们通过隐性持股等方式越过监管层所容许的持股比例。 二、完善董事选举,强化董事会职能 (一)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受托于股东,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决策权。对于经理层而言,她们又是委托人,授权经理层对公司平常经营管理。因此,董事会的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水平的缩影。关国亮违规运用资金实质上就是董事会

8、治理浮现问题。关国亮褫夺了总经理孙兵的经营管理权,于决策权与经营权一身,导致权力滥用,引来新华人寿投资经营风险。因此,保证股东会选出勤勉尽职的董事,至关重要。根据新华人寿公司章程,单独或合并持有5新华人寿股权,可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表决采用简朴多数制,即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支持即告通过,不获%以上支持即被否决。这种表决机制,无法避免掌握多数投票权的大股东操纵与控制董事选举过程。而累积投票制可以矫正此种机制下“一股一票”的弊端。公司法对此持支持态度,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策,实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9、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似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简朴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所选举的董事人数。例如,某公司股东0人,要选5名董事,股份共100股,其中一名大股东持有51%股份,其他持有49的股份。如果按照简朴多数制,一股有一种表决权,则控股51%的股东可以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所有当选,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总数就是1005=票,控股股东拥有2550票,其他名股东拥有250票,控股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其他股东至少能选出2名自己的董事。累积投票制的好处就在于避免大股东运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选举,有助于选出代表中小

10、股东呼声的董事,保证董事会做出从制衡到平衡的民主决策,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为了保证合格董事当选并审慎、勤勉、守信地履行受托者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公司经营偏差时未能提出可靠参酌意见的董事,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指定媒体公开其失职信息,以影响名誉的措施约束其谨慎尽职。实行董事问责制,实质是强化董事责任,即做错了就给以惩罚,杜绝姑息养奸。只有将问责落到实处,才干哺育出勤勉、合格的公司治理成员,同步对董事会其她成员形成良好鞭策。 完善公司治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规定保险公司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的组织

11、架构以及规范的操作流程,形成有效的内控体系,是防备经营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辅助。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职业经理人按照董事会的决策依法合规经营。关国亮截留巨额资金帐外操作,阐明新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相称单薄,财务和内部审计制度行同虚设。强化内部控制机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做法可资借鉴。该公司引进萨班斯法案中的404条款。即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并在此基本上刊登内部控制与否有效的报告,还规定外部审计师对上述评估的精确性进行再评价。此举强化了该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高了经理层的执行力和防备风险的能力。 二、监事制度的加强与优化 公司治理构造中权力行使的紊乱与运营效率的低下,与监督机制

12、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关国亮违规运用资金,佐证了新华人寿监事会监督角色的缺失。 要使监事会充足发挥功能,笔者觉得,应注重如下问题:其一、监事会自身是独立的,由股东大会选出,同董事会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平行关系,而非附属。其二、外行监督不了内行,要有针对性地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再教育与培训,使监事会成员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保证监督治理机能有效发挥。其三、监督权是对公司决策经营的全程监督,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其四、赋予监事会实权。在德国,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雇董事,从而能有效行使监督权。 三、保证独立董事做到既懂事又管事 国内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是控股股东控制了股东大会,从

13、而控制了独立董事选任;二是独立董事有名无实,没有实权,因而漠视受聘公司,沦为“花瓶董事”,尚有些同“管理层有着个人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的灰色董事”。 控股股东选拔独立董事,其成果只能是独立董事被“豢养”。如新华人寿,董事会共有15个席位,关掌政期间聘任5名独立董事,但关违规运用资金的几年间,几位独立董事集体失语。独立董事独立不中立,懂事不管事的现象,表白“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构造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而有些学者觉得独立董事制度并无必要。笔者觉得,变化独立董事游走于公司治理边沿的现象,核心是要靠制度建设。 4月17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措施(如下简称措施

14、),规定:单独或者联合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名,但每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笔者觉得这似有门槛过高之嫌,不能真正反映中小股东呼声,建议减少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不能仅仅充当名誉董事,应授予实权,措施未具体规定。例如,董事会应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多数委员及委员会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股东大会向这些委员会赋权,以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此外,独立董事此类群体,应成立类似行业协会性质的自治组织,这样既可以维护权益,又可以自我教育、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最后,要发展责任保险制度,将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促使她

15、们敢于刊登诤言,在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中没有后顾之忧。 关国亮案对监管的警示 保险公司经营成败,不仅关系到全体投保人利益,并且同社会稳定与否息息有关,监管机构责任重大。关国亮可以运用巨额资金违规经营,既有公司治理形似神不似的因素,也有外部监管局限性的因素。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如何监管以及监管什么,是关国亮案得出的最大警示。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监管的基本 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是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成果。在信息不对称状况下,作为外部监管者,保监会不也许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所有知晓。为使监管落到实处,需要从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着手。一是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等制度,设立内部控制审核、风险管理和合规等负责部门。二是必要时保监会可以派员列席公司会议,通过窗口指引的方式,化解风险隐患和矛盾问题。三是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提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报告,保监会予以治理评价,对不合格的公司限期整治。四是履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规范和指引,促使公司合规经营。二、偿付能力是监管的核心 偿付能力,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作为经营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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