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维小学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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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维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第一条: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月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入学。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第二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第三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

2、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学校申请借读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第四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三、考勤

3、和综合素质评定第六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第七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

4、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第八条:学生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第九条: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 第十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

5、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第十一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四、转学和借读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 第十四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入学。五、休学和复学第十五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

6、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第十六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六、退学、辍学第十七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

7、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教育局核准。第十八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奖励第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十、管理职能第二十条:学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实行全县统一表式,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第二十一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 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第二十二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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