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强制拆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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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王某,男,42岁,住某某市xx区xx村六组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某某市xx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x市国土资处(20xx)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事项:1撤销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x市国土资处(20xx)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报请xx省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补偿标准争议进行裁决,并对申请人一家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 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被申请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未给予我家合理的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违法做出了x市国土资处(20xx)第28号

2、行政处罚决定,强令我交出住房所在的土地(即拆迁我家的住房)。我一家10口人共同拥有唯一的一套位于某某市xx区xx组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15.56平米(宅基地面积125.28平米)。2005年8月29日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某某市人民政府征收了我家宅基地,但是至今未对我家的住房、林木等进行合理补偿,也未对我家人给予适当安置,以致我家10口人仍不得不继续住居在该房屋内。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我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

3、的行为,我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无法拆迁的原因系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太低,我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不应适用该条规定。对我家的房屋应参照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05行他字第5号)已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我家的房屋所在土地2005年8月即被政府征收,相关部门直至两年多还未给予我家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现我家的宅

4、基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城镇国有土地,我家的房屋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被申请人仍适用征地时(2005年)的补偿标准对我家的房屋进行补偿,价格明显偏低,应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额支付。”依据该规定,我家多次反映补偿标准过低,属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湖北省人民政府裁决,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裁决,致使拖延至今。综上所述,我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被申请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将其与我家之间的补偿标准争议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裁决,未依法给予我家合理的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做出强令我交拆迁我家的住房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特提出上述申请事项,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湖北省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_ 附:1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宜市国土资处(20xx)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据材料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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