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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划分类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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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划分类别.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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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等 级 划 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108m3)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保护农田(104亩)治涝面积(104亩)灌溉面积(104亩)供水对象重要性装机容量(104kW)I大(1)型≥10特别重要≥500≥200≥150特别重要≥120II大(2)型10~1.0重要500~100200~60150~50重要120~30III中型1.0~0.10中等100~3060~1550~5中等30~5IV小(1)型0.10~0.01一般30~515~35~0.5一般5~1V小(2)型0.01~0.001<5<3<0.5<1   注:①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②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2.1.3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2.1.3确定。

表2.1.3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工程等别工程规模过闸流量(m3/s)I大(1)型≥500II大(2)型500~1000III中型1000~100IV小(1)型100~20V小(2)型<202.1.4 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 2.1.4确定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表2.1.4 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工程等别工程规模分等指标装机流量(m3/s)装机功率(104kW)I大(1)型≥200≥3II大(2)型200~503~1III中型50~101~0.1IV小(1)型10~20.1~0.01V小(2)型<2<0.01     注:①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②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③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2.2.1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表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I13II23III34IV45V552.2.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2.2.3 水库大坝按2.2.1规定为2、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表2.2.3 水库大坝提级指标级 别坝 型坝高(m)2土石坝9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303土石坝7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00注: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2.2.4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2.2.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表2.2.6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级别保护对象 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年)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高度(m)库容(108m3)3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3>50>1.041、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1.550~151.0~0.153、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1.5<15<0.12.2.7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

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2.1.1 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合表2.1.1的规定表2.1.1 堤防工程的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00<100,且≥50<50,且≥30<30,且≥20<20,且≥10堤防工程的级别123452.1.5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可按表2.2.1确定表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城市等别永久性建筑物级别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一134二234三344四44  注:①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建筑物,例如堤防、防洪闸等;    ②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不大的建筑物,例如丁坝、护坡、谷坊;    ③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建筑物,例如施工围堰等。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2.0.2 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2确定表2.0.2 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工程等别IIIIIIIVV规 模大(1)型大(2)型中型小(1)型小(2)型引水流量(m3/s)>200200~5050~1010~2<22.0.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表2.0.5 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工程级别12345灌溉流量(m3/s)>300300~100100~2020~5<5排水流量(m3/s)>500500~200200~5050~10<102.0.6 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6确定表2.0.6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工程级别12345过水流量(m3/s)>300300~100100~2020~5<5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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