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安全管理环保》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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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马上删除。资料共共享,我们负责传递学问。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爱护条例 颁布日期2023-06-12实施日期2023-10-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爱护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防治地质灾难,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爱护、地质灾难防治以及其他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地表至地下的空间环境以及地质遗迹、地质灾难等。本条例所称地质灾难,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的山体倒塌、滑

2、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表生态转变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危害。第三条 地质环境爱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谁开发谁爱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爱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实行有效措施,爱护、治理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难。地质灾难多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难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待政策,鼓舞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并对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

3、质环境爱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以上人民政府进展与改革、财政、环境爱护、水行政、农业、林业、气象、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爱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或者可能诱发地质灾难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其次章 地质环境爱护规划和项目管理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环境爱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爱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总体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爱护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八条 地质环境爱护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及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开采

4、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地质环境爱护、地质遗迹爱护、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难防治等内容。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旅游、能源等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爱护的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规划的编制供应相关地质环境及爱护的论证意见。第十条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由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爱护、地质灾难治理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设计和投资预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审批,并依据职责做好项目监管。项目设计、投资预算确定后,如遇特殊状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批准

5、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难治理项目,可以依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比率赐予投资人肯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县以上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资质准入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十三条 项目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三章 地质环境爱护措施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爱护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

6、,应当担当爱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难的义务,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避开或者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爱护和矿山平安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第十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并编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确认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爱护和恢复治理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

7、批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状况及地质环境现状;(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分析、猜测、评估的结论性意见;(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及其资金保障;(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经过恢复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二)对采矿活动遗留的矿坑、废石、尾矿等进行防护处理,达到平安状态;(三)地质灾难隐患得到有效排解;(四)各类废弃物处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五)采场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的植被得到恢复;(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

8、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中承诺的义务全面履行。对具有观赏、科研价值的矿山遗迹,鼓舞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爱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确定的各项责任和其他法定义务,与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保证书。第十八条 爱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采矿权人预交的用于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预备金。保证金数额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核定,由采矿权人一次性预提或者分年度预提,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并列入采矿成本,实行采

9、矿权人全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体方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爱护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进行许可证年检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保证书和缴存保证金的凭据。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未签订保证书或者未缴存保证金的,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年检、扩储等相关手续。其次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已经确认的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保证书的要求,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分阶段治理或者集中治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

10、环境爱护等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无责任人的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据实际状况和条件,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实施。其次十一条 采矿权人完成阶段性或者全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均可申请检查验收。经省国土资源、环境爱护、财政等部门现场验收合格的,退回已经缴存的保证金本息;经验收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达标。未按要求治理或者逾期仍未治理达标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超出部分由采矿权人担当。其次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进行治理后可用于耕种

11、的,经验收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从废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其次十三条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严峻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难的,应当马上停止采矿活动,实行必要的恢复治理措施,并准时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应当依据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执行。采矿、选(洗)矿形成的废液和污水,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其次十四条 采矿权人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爱护的内容。其次节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地质环境爱护其次十五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在取得

12、取水许可证后,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泉水、地热水水源注册登记和采矿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其次十六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采矿权人应当依据水源地爱护规划,做好水源爱护和卫生防护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热水资源利用后应当进行达标排放或者实行达标回灌。其次十七条 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依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适时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地质遗迹爱护其次十八条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进展并遗留下来的不行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下列

13、地质遗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立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或者地质公园予以爱护和利用:(一)具有重大科学争辩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分布区;(二)具有重大科学争辩和观赏价值的火山、瀑布、岩洞、石林、岩体等奇怪地质景观和岩石、矿物的典型产地;(三)具有科学争辩意义的典型地质灾难遗迹;(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建立爱护区的其他地质遗迹。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和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其次十九条 对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和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或者其他类型自然爱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以及独立存在、具有爱护价值的地质遗迹,所在地县以

14、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实行有效措施加以爱护,所需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担当。第三十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爱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伐木以及其他对地质遗迹有损坏的活动。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和其他地质遗迹爱护范围内建设对地质遗迹有影响的建筑设施。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筑设施,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实行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科学争辩、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活动,应当向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

15、活动,并依法报批。从事前款活动形成的总结或者活动成果的副本应当提交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存档。第三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内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的管理规定。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爱护方向不全都的旅游项目。 第四章 地质环境监测第三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地质遗迹以及城镇、村庄、矿山等重点地区的地质环境和地质灾难进行监测。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进展规划,统一协调区域性和特地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部署,统一制定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和成果资料汇总,并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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