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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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月初汲取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进展起来的_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行少的一项_制度。关于广西公积金的措施大家知道有什么吗?下文是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用法、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2、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_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全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

3、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状况的监督。 其次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_公信力的人士担当。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

4、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用法方案;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用法方案执行状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

5、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用法方案;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用法等状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法;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用法方案执行状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托付受托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托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_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状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付

7、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状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

8、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与工作的职工从参与工作的其次个月开头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

9、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其次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商量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其次十一

10、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其次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其次_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用法 其次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

11、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其次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其次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2、职工,在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当。 其次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供应担保。 其次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供应担保。 其次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

13、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用法状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

14、用法方案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看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用法方案和方案执行状况的报告时,必需有财政部门参与。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_公布。 第三_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付银行准时办理托付合同商定的业务。 受托付银行应当根据托付合同的商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应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状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托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赐予书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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