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债权转股权投资转换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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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股权投资转换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小编希望 债权转股权投资转换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有一种可转换债权,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将债权转换为股权,那么在债权转股权投资转换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今天我们要谈到的就是可转换债权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和可转换债权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一、可转换债权的法律可行性分析1、公司法允许债权作为出资转成股权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债权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2、让的条件,现行立法对于已经存在的债权转换成公司或者企业的股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债权转为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实践中,也有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持有的大量债权转为负债企业股权的实例。2、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才能转为股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该规定包括三类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情形:第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第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第三,公

3、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此外债权出资仍应符合非货币出资不超过70%的规定。二、可转换债权存在的法律问题1、国家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以下简称“107号文”),特别是规定了“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该规定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以及股权+股东借款模式的夹层融资模式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才能转

4、为股权的条件。2、采取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的方式成本较高107号文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可以理解为国家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间接方式则不在其规范之列。但问题是,委托银行贷款和委托信托公司贷款,都要给受托机构缴纳不菲的服务费用,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成本,而且信托贷款还面临将来债权转股权的股东为直接的债权人信托机构的问题。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发现,在债权转股权投资转换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国家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和采取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的方式成本较高两个大的方面,我们国家金融方面监管较为严格,但是随着今年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在金融方面的监管政策相信也会逐步放开,那么相应的融资类业务的成本也就会降低。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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