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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近代宪法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我国要通过修宪和宪法解释工作进一步确认一些与中国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加强司法救济等手段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 权力法治 违宪审查目 录引 言4一、基本权利的内涵及意义4(一)基本权利的起源4(二)基本权利的内涵6(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7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主要问题8(一)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现状8(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
2、题9三、完善基本权利保障的对策12(一)完备宪法权利文本规定12(二)健全宪法权利保障机制15四、参考文献17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胡 畅引 言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我国有关宪法性文件和宪法都对公民基本权利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也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宪法在认真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权利做出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公民权利体系,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上还存在一些欠缺,主要原因在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规定不足,政府相关部门保护力度不够。这些都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本文在此结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
3、利的现状,针对如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一、基本权利的内涵及意义(一)基本权利的起源1、天赋人权天赋人权学说最初的渊源是13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作为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潮的人文主义,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实际上,人文主义就是以个人为核心,以自由、平等为基点的人道主义。它以唯心史观抽象出来的人性论,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最早的思想渊源。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明确地阐述了“天赋人权”,认为这种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
4、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 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进一步的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笛卡尔在其方法论的开头就断言:良知也好,理性也好,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天赋的,平等的,并认为这种理性是人类的最终依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随处可见“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影子。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天赋人权思想也逐渐地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它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
5、和公民权宣言阐明“ 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包括五种权利,即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权。时至今日,天赋人权在国际人权问题中依然产生着影响。1948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指出:“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2、马克思主义关于基本权利的来源英国自由主义者伯克抛弃了从纯粹理性上来思考公民权利的做法,而是把思维的触角伸到历史的深处,通过对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归纳,得出人权实际上是人赋予的,从而提出了一种所谓的“人赋人权”。但是伯克只看到了历史的表象,它未能深入论证这种权利的本质来源。因而又走向了历史唯心主义的道路
6、。 但是不管怎样,他的历史思维方式为后来的马克思所继承。马克思通过对前人人权理论的总结,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辩证地论证了人权。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把人权观念和公民权利并列提出。“人权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为人享有这些权利。” 人权观念是普遍的,有着内在的共性。从这个意思上说人权观念是“天赋”的。这是因为人皆有其作为“高级动物”而不可避免的权利。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却需要我们历史地去看待。不同的社会阶段它有着不同的社会内容。它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指出公民权利本质上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二)基本权利
7、的内涵1、基本权利的内涵宪法权利,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确认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表征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宪法基本权利是个人作为人的固有主张或资格,是每一个公民对于国家机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权利。2、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8、(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
9、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别人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整个国家机器、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存在价值是为人服务的。宪法作为规定国家与公民个体或利益集团根本的活动准则的规则,亦要体现这个目标。宪法之为根本法,乃是因为它体现一种能够作为最高权威来源的根本法则。这种根本法则之所以有最高权威,乃是因为它体现人的基本价值。这种基本价值的核心,是人本主义的,即一切以人为中心,即维护人的尊严和福祉。宪法是在人类不断认识和运用根本法则的过程中,历史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是为了在人类政治生活
10、中更好地体现和捍卫人本和自由,遏制和杜绝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是防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肆意侵犯,才以宪法的名义,建立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化约束体系。于是,宪法被看作立国之基,政治之本,人道之要;共和、民主、平等和自由,被宣布为宪法原则;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公民权利,被宣布为宪法权利;基于宪法的政治秩序,被称为宪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互相依存。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通过行使权力,选举人大代表,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赋予其权利,这展现了公民权
11、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因此,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一切国家权利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自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公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有限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利;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是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吗,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同样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一国法律
12、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是宪法根本价值准则在外部的直接体现和要求。宪法是调整一国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从宪法关系主体的角度,可以说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宪法规范内容的角度,可以说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宪法秩序也就必然要在协调国家与公民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关系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由于公民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本源性,决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政体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主要问题(一)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现状宪法是公民基本的权利的保障书,我国立宪的发展历程从总体上代表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发展过
13、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伴谁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出台,它虽然不是一部正式宪法,但对于新中国而言却是一部划时代的文献,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对我国公民权利的保障起着最初的保护作用。在其规定的内容上,共同纲领确认了“人民”的如下权利:(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自由: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游行的自由;(3)平等权:男女平等、民族平等;(4)控告权;(5)烈士、军人家属生活优待权。1954年,宪法以全新的面貌宣告了中国的宪政时代。它以“宪法”为名,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单独的章节,自此“公民基本权
14、利和义务”获得独立的宪法地位。但1975年宪法却对权利义务一章作了大幅度的删减,它不仅将义务放在权利之前规定,而且简化权利规定,也不再对应性地规定国家义务。1978年宪法有延续1954年宪法的痕迹。1982年宪法则旗帜鲜明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至“国家机构”之前“总纲”之后,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延伸,同时也意味着公民地位的提高。在条文总数上,四部宪法也有不同。1954年宪法有15条规定权利,4条规定义务;1975年宪法有3条权利,1条义务;1978年宪法则有12条权利,4条义务;1982年宪法有18条权利,6条义务。宪法对权利规定的形式结构表明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宪法作为权利保障
15、书”的特点越来越明显。我国宪法权利的保障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现行的1982年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结构顺序安排更合理,内容更充实、具体、符合实际,而且更加注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在宪法里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当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出现外界的障碍时还制定专门的法律给予救济。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立法、修改法律等途径,使我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日趋完善。因此通过政府的积极努力,我国20多年来在公民宪法权利保障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因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矛盾等原因,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比前几部宪法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1、宪法权利文本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说明问题: (1)纵观各国宪法在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的同时,往往确立了一些对国家权力的否定性规定条款,这些条款也构成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了“国会不得立法条款”,规定国会不得就“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陈述救济的请愿权利”。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