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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 理 出 口 协 议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宁波市签订时间:2009年6 月 25日甲方(代理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代理协议如下:一、 代理方式:1. 按收汇金额1美金7分人民币,1欧元1毛人民币收取代理费。 最低100元收费2. 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国外外汇后,凭乙方供货商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如乙方部分货款不开增值税发票,该部分不能退税由乙方自行承担。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齐全以下单据,核销单、报关单(白联、黄联)、增值税发票(已完全支付或于买断日支付)、提单复印件,合同,货物场站收据副本,否则不予买断。二、 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
2、出口所需的出运单据,甲方受乙方委托办理制单、商检、托运、报关等全套手续,甲方可对出口货物进行不定期抽验。如由甲方制作有关单据或办理其他手续,则乙方需将有关数据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2、甲方在收到国外汇款后,根据银行结汇价格结算,并根据乙方出具的正本付款通知(加盖乙方公章或签字)划转收款工厂。3、为防范核销单回笼风险,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原则上由甲方指定的货代公司办理,经甲方同意后可由乙方自行指定货代公司。4、甲方在代理中,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国际惯例。5、合作期间,甲方应对乙方的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保密,不得利用乙方的客户资源开展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业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以甲方名义
3、与外商洽谈业务,订立外销合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2、乙方自行组织出口货源,须以自己名义与供货商订立书面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负责。如需以甲方名义订立购销合同,则须甲方审查同意,并向甲方提供保函,甲方不承担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3、乙方从出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将足额外汇从国外划入甲方帐户核销(远期信用证须出具相关证明)。4、出口所产生的国内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特别是乙方委托货代公司出运时,必须在托运单上注明甲方仅为出口代理方,海运费、内陆包干费均由乙方自理。5、乙方对核销单、退税单等单证,须自领单日起按下列时间退回:(1)宁波口岸35天;(2)
4、上海口岸70天;(3)其他口岸60天。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退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补偿甲方已造成或即将造成的损失。如情况特殊,在领单时可考虑收取一定押金。6、乙方出口的商品及提供的所有单证,须符合法律和国际惯例及知识产权之规定,保证其合法型,有效性。由此造成不能退税的由乙方承担。由上述事项所引起的各种纠纷或与第三者交涉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三、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一般贸易惯例或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如要求变更,应
5、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变更协议。2、协议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但对已发生的代理业务,双方权利、义务不变。五、 外汇的折算率及出口退税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国家政策、银行汇率等发生变化,影响本协议正常结算的,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改变代理方式或合理调整买断价格。六、 单据及其他条款1、 乙方在向甲方收取款项时须提供下列单据:A) 增值税发票(已支付或于买断日支付)。B) 报关单退税联报关单外汇联外汇核销单。C)提单复印件D)合同E)货物场站收据副本2、 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4、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09年6 月 25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有效。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协议允许自动延长壹次。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2009 年 6 月 25 日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