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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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强化驾驶员及车辆业务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操作程序及责任,经过实际管理总结,完善形成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下列内容(一)车辆管理(二)驾驶人员管理(三)车辆调度管理(四)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购买管理(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六)车辆用油管理(七)违规与事故处理(八)配备车费用报销规定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三条 公司车辆由公司开发部统一管理第四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钥匙原则上应由开发部门统一保管,出车时,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后,驾驶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开发部门负责人,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

2、签字,表明车辆已返回。如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未签字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第五条 公司车辆需出车、送货、接货等由开发部主管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车辆。 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第六条 未经开发部领导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第七条 车辆使用调配要严格按照工作轻重缓急,相互配合。第八条 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定期指派专人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第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申请的,不得派车。第十条 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一条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

3、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第十二条 使用者应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使用者赔偿损失。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务情况下,酌情满足员工因私用车要求。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 ,并需经办公室主任核准。使用者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第三章 驾驶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4、全法,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集团车辆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卫生,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发生遗失、损坏现象,必须进行照价赔偿。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集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应进行监督、提醒。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前应先说明,驾驶人员之间要相互协作、充分信任、良好沟通。 第十九条 爱惜公司车辆,出发前、收车后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水、电、油等性能正常。 第二十条 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证件齐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等候休息时须在工作区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调

5、度。 第二十二条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凭派车单按时出车。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况。 第二十四条 进行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等,须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方可动车。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必须提前做好交接检查,凡发生车辆损坏而责任不清的,由经手驾驶员共同赔偿。 第二十六条 行车时不得吸烟。 第二十七条 在外出车,必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离开时认真检查门锁,严防被盗。 第二十八条 行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通知交警部门,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凡因违章、肇事等罚款,费用一律自付。若因此影响正常工作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

6、条 严禁将所驾驶车辆私自借给他人。第四章 车辆调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车辆由公司开发部统一调度 第三十二 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总部有权调度全公司范围内所有车辆。 第三十三条 车辆调度使用严格按照车聊调动使用程序来:开发文员确认用车申请单(如遇紧急情况或签核人不在等情况必须电话确认并记录,事后第一时间进行补签核),根据用车申请单填写用车登记表申请部分内容并出据出车单用车人员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人员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司机填写出车单上的用车情况部分内容并及时交回前台开发文员确认并填写用车登记表用车情况部分内容回公司办事司机凭出车单出车结束开发部统一保存并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的用车申请单、出车单

7、、用车登记表装订成册留底后提交财务部结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使用车辆请提前向开发部线管人员申请,填写派车单,明确用车事由、用车人、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到达地点、行驶路线、过桥过路费数额;经总经理批准后,交开发部办理车辆调度。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部门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7天以内(含)书面报开发部备案;外借7天以上的,书面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送开发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需要外借本部门以外的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3天以内(含)书面报开发部备案;外借3天以上书面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送开发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公司车辆

8、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送集团开发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第三十八条 借车人需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有遗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第五章 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购买管理第三十九条 集团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负责保养的驾驶员必须做好维修检查。第四十条 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并应达到年审标准。第四十一条 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到期日前进行年审。第四十二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的,由保养人负全责并支付罚款费用,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第四十三条 每月集团统一购买总部及各子公司车辆养路

9、费用。第四十四条 若逾期购买而被罚款的,罚款由各责任人自行承担。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四十五条 车辆需要维修及正常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向所在部门申报具体内容,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第四十六条经同意后,驾驶员到定点厂进行维修,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维修项目,应立即与开发部经理联系,以便进行补充审定。第四十七条 车辆维修后,在修理厂出具的清单中必须注明维修科目、换件部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公章。第四十八条 若驾驶员未按程序报审而擅自进行维修的,费用全部自理。第四十九条 凡更换单价500元(含)以上的配件,须与开发部指定专人到维修厂审核认定后方可更换。对更换下部件进行认真查验并登记,

10、金属部件需统一回收保管,达到一定数量时按集团已报废物资处理。第五十条 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可以电话向开发部报修,经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回公司后必须及时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并及时向开发部说明具体情况。第五十一条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及时与开发部沟通,以确定在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第五十二条 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惩罚。第五十三条 责任认定办法:由集团工会及开发部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第五十四条 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车辆使用人提出,开发部确认后送指定修理厂保养,逾期未提出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

11、车辆使用人责任。第五十五条 定点修理厂费用由开发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手续办理审查,经开发部经理确认后按期限统一审结,指定专人负责报销。第五十六条 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第七章 车辆用油管理第五十七条 开发部与财务部共同建立车辆的用油台账,不定期核算,抽查,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驾驶员或办公室人员做好油卡记录,油卡由办公室管理登记。开发部车辆一律凭卡指定加油站加油。第五十八条 开发部相关人员负责对公司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第五十九条 车辆使用者应加强车

12、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地运营。第六十条 车辆油卡管理(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3)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或用指定油卡为其它车辆(含外来车辆)加油,一经核实,将给予当车驾驶员一定的经济处罚,如遇到特殊情况,应报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4)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余地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

13、财务审核。第六十一条 如无机械因素,驾驶员必须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如系人为因素,超出该车用油正常均值20%以上的,由驾驶员支付,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第八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第六十二条 事故处理办法(1)驾驶员肇事应保护现场,伤人事故应及时抢救伤员,不允许逃离现场,(2)及时向当地交警队报案和向公司或领导报告相应情况。(3)公司安全员根据肇事驾驶员所提供的情况与经办交警取得联系,以便操作。(4)公司安全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对车辆估价定损。(5)按照交警队责任要求提出后,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处理意见,根据情况前去处理。(6)配合交警队责任认定,配合安全员及时提出车辆,配合交警队搞好调解赔偿。(7

14、)事故结案后,办好案批手续。按照事故赔偿金额,结合肇事驾驶员赔偿比例,对驾驶员进行内部纪律及经济处罚、资料存档、事故终结。第六十三条 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集团开发部说明情况,否则处以50-200元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第六十五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部分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一、个人全额承担差额金额(车辆维修金额多于保险赔付)二、依事故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1)事故损失额3000以内的,处以100-300元的罚款;(2)事故损失额在

15、3000-6000元的,处以200-500处罚;(3)事故损失额在6000-12000元的,处以500-1000元处罚;(4)事故损失在12000元以上者,处以1000元以上处罚。(5)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除名。第六十六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一、个人全额承担差额金额(车辆维修金额多于保险赔付)二、依事故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1)事故损失额3000以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2)事故损失额在3000-6000元的,处以500-1000处罚;(3)事故损失额在6000-12000元的,处以100-2000元处罚;(4)事故损失在12000元以上者,处以2000元以上处罚。(5)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除名。第六十七条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证等,责任自负。若车辆被扣,同时处以200-500元处罚(因公司紧急事情等特殊情况例外)。第六十八条 因车辆停泊不当,而导致车辆被损坏、被罚款的,其处罚标准参照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若发生车辆丢失,将从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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