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月起施行电动自行车挂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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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报讯(记者 于婧媛)从3月1日起,我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并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思明区、湖里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使用量。此前,本报曾于去年10月份连续曝光电动车乱象后,引起很大反响。去年12月4日,本报对岛内电动车挂牌摇号进行了报道。市公安局今日发出通告,正式发文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使用。此次发布的通告中,思明区的湖滨西路东渡路以东、仙岳路以南、嘉禾路(仙岳路口至莲坂转盘)以西、厦禾路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文屏路、文曾路、龙虎山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鹭江道

2、等路段,均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处以200元罚款。联通中奖信息补录公告 6-10万家用车推荐相关通告文件厦门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除外。二、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下列区域和道路行驶:(一)思明区的湖滨西路东渡路以东、仙岳路以南、嘉禾路(仙岳路口至莲

3、坂转盘)以西、厦禾路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文屏路、文曾路、龙虎山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鹭江道;(二)湖里区的长岸路(兴湖路口至南山路口)以东、兴湖路(长岸路口至石鼓山立交桥)以南、嘉禾路(石鼓山立交桥至南山路口)以西、南山路(嘉禾路口到长岸路口)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嘉禾路(南山路口至仙岳路口段);(三)所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桥梁、隧道。三、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四、驾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4、法关于机动车管理和通行的规定加强管理。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厦公2006106号)同时废止。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三条 思明区、湖里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使用量。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

5、等进行公布,并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厦门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并按规定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产品目录发布并生效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可以按前款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前已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有效期根据其购买期限(从发票记载的日期起算)相应减少。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向所有人住所地(户籍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销售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二)电动自行

6、车合格证明;(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予以登记,并在三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二)车辆的品牌型号、电机号;(三)车辆的颜色;(四)车辆的号牌;(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第八条 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一)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原件;(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暂住人口的,还需收存暂住证明复印件;(

7、三)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复印件;(四)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原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五)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六)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七)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八)使用年限(从购车之日起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有效期的。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

8、,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迁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辖区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号牌、行驶证,发给有效期为七日的临时行驶证明,将电动自行车档案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申请电

9、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档案、临时行驶证明,并交验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电动机号码,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电动自行车档案,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禁止电动自行车转入思明区、湖里区。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10、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原件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登记编号不变。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和行驶证应当收回。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五条 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的方式。实行“带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出售前应确定号牌。

11、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双方一致同意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可以不重新核发号牌。电动自行车跨区转移的,应当重新核发号牌。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在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到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正。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执法部门或车辆所有人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

12、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电动自行车灭失的;(二)电动自行车登记被撤销的;(三)电动自行车登记有效期满的。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作废。申请注销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原件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各项电动自行

13、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双方共同签名的申请表。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原件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带牌销售”等便民服务。具备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可以代办新车注册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三条 违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公安局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在思明区、湖里区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为维护道路交通

14、秩序,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除外。二、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下列区域和道路行驶:(一)思明区的湖滨西路东渡路以东、仙岳路以南、嘉禾路(仙岳路口至莲坂转盘)以西、厦禾路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文屏路、文曾路、龙虎山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鹭江道;(二)湖里区的长岸路(兴湖路口至南山路口)以东、兴湖路(长岸路口至石鼓山立交桥)以南、嘉禾路(石鼓山立交桥至南山路口)以西、南山路(嘉禾路口到长岸路口)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嘉禾路(南山路口至仙岳路口段);(三)所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桥梁、隧道。三、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四、驾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管理和通行的规定加强管理。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厦公2006106号)同时废止。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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