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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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患者信息更改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患者信息,提高我院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院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患者信息是指我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病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挂号信息、就诊信息、住院医嘱信息、费用信息、影像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各种临床和相关内容组成的病人信息群集。第四条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病情、家庭史、

2、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第五条 我院病人信息的获取和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井然有序。第六条 我院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性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个门诊住院和职能科室,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制度中所规定的流程办理信息业务。第二章 患者信息保护制度第八条 任何患者在院的所有电子信息资料和纸质资料在未经领导的批准下只许在医院内部管理不得转出。第九条 患者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等相关资料通过分级权限管理保护及诊治。第十条

3、 未经患者本人的许可、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第十一条 本院医护人员应妥善保管病人的病历和检查等诊疗信息,避免非本院人员翻阅患者的病历和基本信息。第十二条 本院医护人员应管理好和及时关闭自己所操作的his系统和电子病历系统,避免无关人员的翻阅,严防无关人员对患者信息进行修改。第十三条 本院医护人员不得随便借阅病人的病历和化验单等医疗信息,不得将病人信息带出医院。第十四条 本院的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管理和保护,做好医院系统信息的备份工作,严防因为意外原因导致的病人信息丢失的情况发生,同时,严格排查院内网络,严禁内网与外网的私连,保持内网的畅通性。第十五条 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

4、患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本院医护人员应积极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规范各方的信息行为,严格按照信息管理的流程办事。第三章 患者信息获取制度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因为报销和医疗诊治以及其他原因(如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法院的案件审理、患者所在单位、保险公司的调查分析等),病人(或非本人)需要调阅在本院住院期间所产生的电子病历和其他的信息的行为。第十七条 非患者本人(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人)获取患者信息的流程1.由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人向医院提出提档请求,并向医院告知患者及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2.书写提档申请,上面注明患者住院时期的住院号、住院科室以及请求提取的信息种类,并由患者本人

5、或者患者亲属及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加以确认。3.被委托人手持提档申请,来到医院病案室,将提档申请上交,在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将病人档案进行复印,交给委托人。4.医院病案室应将提档申请妥善保管,防止因个人疏忽造成的丢失损坏。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公检法以及患者本人单位)获取患者信息的流程1.由社会组织向医院提出提档请求,并向医院告知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2.由社会组织书写提档证明,上面注明获取患者诊疗信息的原因,患者住院时期的住院号、住院科室以及请求提取的信息种类,并由单位加盖公章,签字并加以确认。3.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手持提档证明,来到医院病案室,将提档证明上交,在医院工作人员进

6、行核对无误后,将病人档案进行复印。交给社会组织工作人员。4.医院病案室应将提档证明妥善保管,防止因个人疏忽造成的丢失损坏。第十九条 患者本人获取诊疗信息的流程1.由患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本人的住院号、住院科室等信息并注明提档原因,由本人签字确认。2.患者手持提档申请,来到医院病案室,将提档申请上交,在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将病人档案进行复印,交给患者本人。3. 医院病案室应将提档证明妥善保管,防止因个人疏忽造成的丢失损坏。第四章 患者信息修改制度第二十条 医院患者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等基本信息,包括患者的诊断、病历、病程、医嘱、知情同意书等诊疗信息。 第二十一条 患者

7、信息的修改方法分为前台软件修改和后台数据库修改,前者由医院分管职能部门进行修改,后者由医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原则上,尽量用前台软件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患者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门诊和住院登记收费处在患者入院登记时,提醒患者核对其个人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并由患者签字确认,从源头上杜绝错误信息的产生。由患者原因所造成的信息错误,原则上不予修改。第二十三条 因医院原因导致患者信息错误的,院方应申请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第二十四条 患者信息特别是诊疗信息是患者住院期间最敏感的信息,修改患者信息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因农合报销或医疗保险报销的需要,患者可能需要修改本

8、人的基本信息,应按照以下流程:1.由患者本人填写患者本人信息修正申请表,签字确认。2.病人所在科室审核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医保卡),在确认该病人申请无误后,所在科室主治医师和科主任签字确认,一下分为两种情况:(一)该病人的信息可在前台软件进行修改:(1)患者将签字确认的修改申请表提交给住院登记部门进行修改(2)住院登记部门根据申请表,对患者本人的信息加以修改。(3)住院登记部门将患者本人信息修正申请表归档并妥善保管。(二)该病人的信息不能再前台软件进行修改必须在后台数据库进行修改:(1)本院医护人员需将经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申请表提交给信息管理部门。(2)信息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表,打开

9、数据库管理系统,并调出该患者的基本资料,使用数据库修改语句进行修正。(3)修改无误,信息管理部门将申请表归档并妥善保管,作为日后查阅依据。第二十六条 因本院医护人员的疏忽或病人病情急剧变化,需要修改医嘱、诊断等敏感信息的情形,应按照以下流程:1.由当事医生填写医院信息系统修改申请单,在申请表中注明需要修改的住院号,患者姓名,旧医嘱名称,组数,执行时间并注明新医嘱的名称,由本人签字,并提交给本科室主任审阅并签字确认。2.本科室主任在审阅并签字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将医院信息系统修改申请单提交给医务科,由医务科主任进行审阅并签字。3.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当事人应将医院信息系统修改申请单提交给医院信息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打开数据库管理系统,调取病人的医嘱信息进行修改。4.修改完毕,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应将医院信息系统修改申请单归档并进行妥善保管,以便于医院绩效统计和防止医疗纠纷的产生。第二十七条 拟更正的个人信息与原信息有显著差异的,必须由患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证明后方可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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