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可编辑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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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

2、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

3、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第二章 目 标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主设备严重损坏;5.电厂垮坝;6。重大火灾。第1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第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

4、重大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12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第1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00MW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MVA的供电企业个,100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0

5、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第4条 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第15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第1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责 任 制第17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第8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

6、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履行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

7、所明确的职责。第19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20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2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2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第23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

8、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第24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2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第26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

9、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27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第28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第五章规 程 制 度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3条 公司

10、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

11、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现场规程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3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

12、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第4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

13、工措施。第36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第3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

14、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4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第1条 安全监

15、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4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 教 育 培训第43条 新放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44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变电所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生产人员调换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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