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教案》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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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商学院管理学院工程管理系建 设 法 规(教 案)天津商学院管理学院工程管理系2006年8月26日1 建设法规概述一、教学要求1、熟练掌握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建设法规体系;2、了解我国建设法规现状。二、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通过案例分析引起学生的兴趣; 2、实践教学:结合学生未来的工作,着重讲解建设法规与未来日常工作的关系,强调建设法规规定了基本的工作程序,将建设法规与学生们未来的工作联系起来。三、学时安排 拟安排3学时。四、教学内容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

2、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注意: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1.1.1.1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当国家及其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生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当然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1.1.1.2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工程建设活动要涉及诸多单位和个人的参与,共同协作来完成。存在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

3、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1.1.1.2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的问题。由此而产生的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关系也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和调整。 三种关系都是在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它们与其他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用一般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必须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1.1.2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哪个部门法及其

4、所处的层次。 建设法规总体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调整。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主要采用行政、经济、民事等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主要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应注意的是:建设活动还会涉及许多事物和相关的社会关系。例如: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风景保护关系;土地、矿产、森林、水源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地震、洪涝、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关系;招投标、建设标准的关系等。与这些关系相应的法规调整的范围更规范,但不属于建设法规,而在建设工程中必须遵守,因此称为建设相关法规。1.2 建设法规体系1.2.1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

5、指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该体系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建设法规体系的性质: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建设法规体系应做到: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建设法规体系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建设法规体系必须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建设法规还要注意纵横性、不同层次间的配套和协调,不得出现重复、矛盾和抵触。1.2.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是指法规体系采用的结

6、构形式。我国建设法规梯形结构:(1)建设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和颁布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由下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部门的或经其批准颁发的由其所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应注意的是: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向下法律效力越低

7、。法律效力低的法规不得与法律效力高的法规相抵触,否则其规定无效。1.2.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如图1.3所示。我国建设法律体系建设大事年表:1989年建设部组织进行建设法规体系研究论证;1990年制定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2003年制定并颁布建设法律3部;1.3 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1.3.1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1.3.1.1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1)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2)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3)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完备性;1.3.1.2 法制统一原则1.3.1.3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1)建设法规主体享受的权利

8、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也是权利、责任和义务统一的。1.3.2 建设法规的实施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个方面。1.3.2.1 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执法行为包括:(1)建设行政决定: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2)建设行政检查: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

9、是否守法的实事,进行单方面的强制了解,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3)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利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者惩罚的行为,包括财产惩罚、行为处罚和申诫惩罚三种。(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1.3.2.2 建设行政司法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调解: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

10、,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复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居中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1.3.2.3 专门机关司法专门机关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做出的审审理判决活动。1.3.2.4 建设法规的遵守建设法规的遵守:是指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2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一、教学要求1、熟练掌握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工程建设前期及准备阶段的内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内容;2、了解投资后评价。二、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结合具体案例讲

11、授建设程序的重要性; 2、实践教学:强调建设法规贯穿整个建设程序,规范整个建设活动的方方面面。三、学时安排 拟安排2学时。四、教学内容2.1 概述2.1.1 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迁建以及技术改造等,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相关联的其他建设活动的总称。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房屋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供热、给排水等管线系统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其他工程建设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

12、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征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活动。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2.1.2 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也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即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2.1.3 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立法现状我国有关建设程序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78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1982年各主管部门颁发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3年颁发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1984年颁发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

13、知;1987年颁发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颁发关于大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1994年颁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颁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此外在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国家法律中也有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2.2 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2.3 工程建设前期及准备阶段的内容2.3.1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1)投资意向:是指投资主体发现社会存在合适的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投资愿望。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起点,也是工程建设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2)投资机会分析:是指投资主体对投资机会所进行的初步考察和分析,在认为机会合适

14、、有良好的预期效益时,则可进行进一步的活动。(3)项目建议书: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件化的结果,以便投资决策者分析、选择,也是对拟建工程的必要性、客观行和获利的可能性逐一进行论述。项目建议书依据投资额需报不同部门批准。(3)可行性研究:是指项目建议书获批准之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析论证。广义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可变投资机会分析。(5)审批立项:是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程序,审查通过后即予以立项,正式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办法对审批的权限有具体的规定。2.3.2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工程准备: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

15、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1)规划:在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的要求,其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部门的同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要依法先后领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法的“选址意见书”、“城市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能进行征地、设计、施工等相关建设活动。(2)征地: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者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余土地都归国家所有。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划拨而获得;需要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a、通过国家出让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然后按合同规定的年限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b、由国家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虽不向国家支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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