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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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总则 为规范都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制定本章程。 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等资产和财政拨款方式投资设置,属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登记注册,领取都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同意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公司住宅:河滨西路旅行客车站二楼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宗旨和要紧任务是:集聚财力、盘活资产存量、筹措建设资金、代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加快都市建设步伐,为进展和繁荣赤都市经济服务。经营范畴 注册资金

2、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畴:投资、融资、担保、资产经营、土地收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材经营、独资或合资开发项目、都市开发。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七条 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畴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范畴,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采取货币出资、划拨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土地等方式组成。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出资人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 出资人是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一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益:(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3、。(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任命董事长;决定董事长的酬劳事项。(三)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任命监事会主席。(四)委派或更换总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六)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补偿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二条 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4、(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能够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人数为7人,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每届任期为五年。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出资人任命。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补偿亏损方案。(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5、的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和所属子公司总经理任免。(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按照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人数的过半数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6、名, 由出资人任命。经出资人批准,董事能够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总经理聘用。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业务和经营治理工作;拟定年度经营、进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打算,报董事会批准执行;提请任免、调配、公司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公司职员的奖惩、晋级、聘请或解退;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提出设置、调整或撤消内部治理机构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执行;提出聘用业务和经营顾咨询人选,报董事会批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给予的权益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7、位和职权为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备,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监事任期每届五年。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监事会主席可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

8、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在公司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当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发觉公司经营情形专门,能够进行调查;必要时,能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

9、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任何名义开立帐户储备。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5%到10%为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金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补偿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补偿亏损。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补偿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然而,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补偿公司的亏损。公司补偿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职工、工会组织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爱护、劳动纪律

10、等事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定。公司对各级治理人员及职员采纳合同制。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破产、解散、清算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和清算: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连续经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时;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解散的,由出资人组织有关人员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附则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讲明。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治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总经理、总工、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置登记后生效。出资人签名(盖章):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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