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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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个人)本保证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1)【】,一位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保证人”);和(2)【】,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债权人”)。(在本合同中,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a)【】(一位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债务人”)已于【】年【】月【】日与债权人和特定其他方签署了【】(“主合同”);(b)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此,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定义

2、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术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另有理解、要求外,应适用主合同所作的定义及解释。第二条保证保证人特此以债权人为受益人,为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的各项义务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债务人将全面地履行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第三条保证范围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承诺及保证的如实履行;(2)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3)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以及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3、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四条保证责任4.1如果债务人于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等值于主债权及本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其他全部款项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向债务人提供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所需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主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

4、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3)以其他债权人同意的方式履行保证义务。4.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所指的连带责任保证。4.3无论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和责任,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4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

5、导致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保证责任。4.5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若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两年后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分期履行,则对于任何一期的义务和责任,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两年后止。债权人同意主合同延期的,保证

6、期间为延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六条保密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1)与本合同条文有关之信息;(2)与本合同之存在和其目的有关之信息;(3)与达成本合同之磋商有关之信息。除向一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披露,或按相关法律要求、相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对本合同一方具有管辖权法院或其它有权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披露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但债权人向其关联方所作的披露不受此限)。本条所述义务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持续有效。第七条保证人的义务、声明与承诺7.1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本合同有效

7、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7.2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减低,或可能丧失、降低担保能力,应立即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3)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担保。7.3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该等文件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8、7.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保证人应及时在发生之日起三(3)日内通知债权人。7.5如果债务人为法人,保证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经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予以清偿。7.6保证人作为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促使债

9、务人按照主合同相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1)【】;(2)【】;(3)【】;(4)【】;(5)【】。7.7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1)保证人是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2)保证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保证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4)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5)除已书面向债权人披露的情况之外,保证人未隐

10、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保证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6)不论保证人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7)对保证人的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8)保证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9)保证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

11、的义务相冲突;(10)如保证人为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规章的要求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关联方,保证人保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就本合同项下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1)保证人已婚或有财产共有人的,保证人确保已获得其配偶或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有权以共有财产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7.8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任命并授权债权人作为其代理人(且有权转委托),并可以保证人名义并代表其签署、盖章、交付及完善所有文件并采取所有可能为,或债权人认为可能为对保证人履行其义务所必要的行为。保证人在此追认及确认,并承诺将追认及确认债权人为行使该等授权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及签署的所有文件

12、。前述授权不可撤销。第八条违约责任8.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保证人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则债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4)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8.2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由本合同产生及与其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

13、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十条其他10.1保证人应立即支付任何与本合同的签订、登记、履行、执行或确保本合同可在中国作为证据有关的应由其支付的所有的税项、税款、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证费、印花税或登记费),

14、并应立即补偿债权人由于保证人延迟支付该等款项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损失或责任。10.2所有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应全额支付且无抵消、反请求、任何限制或条件,并已缴纳税款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扣除及预缴。如果法律法规要求保证人对任何支付款项进行扣除或预缴,保证人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同支付此类额外款项以保证债权人收到如无此类扣除或预缴时其本应收到的全额款项。保证人在支付款项后应及时向债权人交付正式收据的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任何此类扣除或预缴已经向相关税务或其他机关全额支付完毕的证据。10.3本合同的条款之间是可分割的,若任一个条款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仲裁机构(如适用)认定为无效、非法

15、或不可执行,那么此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效力不及于本合同的其它条款。10.4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即使债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10.5保证人声明及确认,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责任或义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0.6如主合同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范围、期限、价款等变更)的,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发生减免。主合同项下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0.7双方在本合同首部约定的联系地址及联络方式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该通讯地址还适用于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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