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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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阅历与启示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主动作用。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阅历看,一般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而发展中国家也起先着手建立本土的社会信用体系。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分析发展中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践,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供应有益的阅历。一、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阅历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分,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确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一)美国的做法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

2、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相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1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行避开地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允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恳放贷等问题,其中特殊敏感的是爱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鉴于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有关方面对国会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剧烈要求,于是,从20世纪60年头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

3、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允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限制法(CreditControlAct)”的法律在80年头被终止运用。其他和信用行业比较亲密的法律包括、同等信用机会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公允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Act)、公允信用结帐法(FairCreditBillingAct)、诚恳租借法(TruthinLending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CardIssuanceAct)、公

4、允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CreditandChargeCardDisclosureAct)、电子资金转帐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限制法(DepositoryInstitutions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GermainDepositoryInstitutionAct)、银行同等竞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MortgageDisclosureAct)、房屋贷款人爱护法(HomeEquity

5、LoanConsumerProtectionAct)、金融机构改革复原执行法(Financial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等。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更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在美国生效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干脆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同等授信、爱护

6、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干脆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允信用报告法(FCRA)于1971年4月起先实施,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该法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运用者”。FCRA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运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运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

7、构或个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须要有关;(5)奉法院的吩咐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用信息,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年限后,可以在资信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中予以删除。该法案对负面信用信息保存年限的规定是、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其他信息(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等)保存7年。对信用状况判别的主要依据是一系列的信用信息记录,因此,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首先须要有充分客观的信用信息。美国的法律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特殊是对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在公允信用报告法和格

8、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法律中有比较详尽的描述。其中1999年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的颁布,变更了对信息共享的要求,这将对信用行业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该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需向消费者告知它想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让消费者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共享,假如在30天内,消费者没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则金融机构有权将消费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机构“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的颁布,意味着信息共享的范围会比以前更广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机构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需取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范围也起先主要由消费者个人确定。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

9、重要作用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需有健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美国有很多特地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国有1000多家产地或地区的信用局(creditbureau)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信用局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Equifax,Experian/TRW和TransUnion等3家全国最为主要的信用报告服务机构,或者与这3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这3家公司都建有在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信用局每年会供应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典型的信用报告一般包括4部分内容、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社会保障号码、诞生日期、工作

10、状况)、信用历史、查询状况(放款人、保险人等其他机构的查询状况)和公共记录(来自法院的破产状况等)。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邓白氏建有自己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在资信评级行业,目前美国国内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and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Phelps),他们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穆迪和标准普尔两家公司在资信评级业的历史最为悠久、实力也最雄厚,在国际上的声誉也最好,

11、其他国家在建立本土的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时大多受到他们的影响。美国的信用市场之所以在全球最为发达,而且并未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带来更多的信用风险,发达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中发挥了不行或缺的重要作用。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全部,一般来说,供应个人资信信息和企业资信信息的信用局是分别建立的。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为主,同时供应询问和增值信息服务。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当地信用市场壁垒的消退和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用中介机构的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加,机构数量在不断削减,规模越来越大。在美国,信用行业的几乎每一个特定市场都已被

12、少数几家机构垄断。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起先向用户供应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得。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沟通变得更加便利,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简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也日益扩大。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在美国,信用交易非常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一般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特地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

13、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亲密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非常注意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开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4对信用行业的管理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运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旧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美国,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帐协会等

14、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业进行政府公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为本行业的从业者供应沟通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替本行业争取利益。行业协会还供应信用管理的专业教化,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举办会员大会和各种学术沟通会议,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持信用管理探讨课题等。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同美国的做法比较接近。这些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由私人部门全部,都有一部干脆规制信用行业的基本法。(二)其他国家的阅历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肯定差别。1信用信息服

15、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心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在法国,法国中心银行(BanquedeFrance)的信用局部(theCreditBureauDivision),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依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心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NationalBankofBelgium)的一个部门。2银行须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供应相关信用信息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心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供应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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