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代婚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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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唐代婚姻立法黄爱琴(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湖北十堰442002,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其中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关键词:唐朝;婚姻;立法摘要: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楷模。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解除的规定、立法的特点都对当代的法律完善和实施有着启示。1篇的是婚,子孙相继,不容混淆。而良人可其子孙被贬为贱人。“诸与奴娶良,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皆为义,则表二是基,依离性围绕宗法伦理展开,鲜明的伦理道德性是唐代婚姻法的主要特点,封建礼教渗透于婚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结婚对象的选择以封建礼唐朝是我国

2、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段时期它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唐律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楷模。“唐以前的立法和司法都是支离破碎的、片段的直到唐代才把它有系统有组织地编定起来。”编定起来的唐律不仅是其以后朝代的立法依据,“它甚至还影响到周边国家,以至于形成了中华法系。”20此,对唐律中婚姻部分的立法进行探讨和评析,必将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为进一步完善当今的立法服务。1唐律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唐代婚姻成立除一如既往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约;二是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约有婚书、私约和接受聘财三种表现方式。“婚书”即书面婚嫁协议。“男家以书礼

3、请,女氏答书许讫。”(唐律疏议?户婚律男女两家以书面形式允诺婚姻关系。此婚书不必报官,但可以作为两家缔结婚姻关系的依据;“私约”即口头的婚嫁附带协议。“约,谓先知夫身老、幼、残、养、庶之类。”(唐律疏议?户婚律夫家以男方的年龄、健康、身份等在书面协议内不便列明的情况与女家做口头交代并达成协议;“接受聘财”即用财礼表示婚嫁协议,指女方收受了男方的聘礼财物。聘财数额不限多少,一旦收受即表示许婚,而不论事前是否立过婚书。所谓“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可见三者之中,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关于一夫一妻制,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这样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这里的“妻”指的是正妻,只能是一个

4、。但除了正妻之外,男子可以以各种名义广置妾妇。婚姻的成立除具备两个条件外,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还对婚姻的成立作了诸多的限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男女为婚。主要有以下几种限制:(1血缘限制。同宗同姓不得为婚,五服以内的同姓结婚以奸论:“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唐律疏议?户婚律;(2伦理限制。主要是尊卑不得为婚,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外姻虽然有服,但只要不是尊卑两等,仍可以为婚;(3等级限制。也即所谓的良贱不得为婚。唐代严

5、格禁止良贱之间嫁娶,所谓:“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议?户婚律唐代贱人有“官”、“私”两类因其犯法,人女为妻者其奴自娶者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唐律疏议?户婚律贱民自主与良人结婚要受惩罚;主人主动为家奴娶良人女子或主人知道未加制止都要受处罚,尽管处罚有轻重之别,良贱结合的婚姻无论情况如何都是无效的,必以“离”告终;(4任职限制。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子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唐律疏议?户婚律;竹其他限制。如不得违律嫁娶、不得娶逃亡妇女

6、为妻妾等。关于结婚的程序,西周时期创制的礼”到唐代时仍有效。“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仪,取则二仪”(唐律疏议?户婚律。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必须具备“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前文我们所讲到的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婚约,就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嫁娶活动,如:尊长丧期内不得嫁娶,“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祖父母、父母被囚禁不得嫁娶,“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

7、;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疏议?户婚律;丈夫丧期内妻子不得再嫁,“若居丧期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唐律疏议?户婚律)。2唐律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叫做离婚,唐律规定了多种离婚方法,概括一下有以下三种是七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大戴礼?本命篇。妻如有七条过错之一,丈夫就可以单方面离婚。但妻子没有七出之状却出之者,则夫徒一年半;二是和离即协议离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夫妻彼此不能情投意合,双方可以自愿协议离婚,法律不予追究;三是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

8、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双方离婚。官府强制离婚的法定事由基本上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伦理因素,即义绝:“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唐律疏议?户婚律。所谓义绝,是指“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者,虽会赦,绝”(唐律疏议?户婚律。犯义绝者明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要强制离婚;于婚姻违法,即不依法缔结的违法婚姻婚处理。3唐代婚姻立法的主要特点唐代婚姻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唐代婚姻立法具有鲜明的伦理

9、道德唐律以儒家正统的“礼”为出入,一切都教标准来衡量,同宗同姓不能结婚,尊卑有序也不得为婚,目的就在于维护尊者,避免尊卑混乱,人伦失序;结婚时间不能与伦理纲常相冲突,例如服丧期,不得从事嫁娶活动;封建伦理又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官府据以强制夫妻离婚的“义绝”是对伦理纲常的侵犯,官府可以据此强制离婚;妻子触犯了七出中任一条更是对伦理纲常的直接侵犯,丈夫就可以单方面休妻。由此可见,伦理道德直接左右着夫妻双方婚姻的存亡,即使双方恩爱有加,但面对封建礼教的这些限制,也不得不“忍痛割爱”。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伦理道德对特权阶级的束缚还是有限的。如武则天曾是太宗的才人,后来却成了高宗的皇后;杨

10、玉环在成为贵妃之前,却是玄宗之子寿王李瑁的妃子。可见所谓的伦理道德性也是有局限的。其次,唐代婚姻立法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唐代婚姻法确认了男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不平等地位,夫妻关系义同尊卑,这是唐律的明确规定,“夫者,妻之天也。”(唐律疏议?名例律赋予男性以婚姻的决定权。夫妻之间发生殴打、致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同罪异罚。如斗讼律规定,妻殴夫徒一年,伤重者,加凡人三等;而夫殴妻未伤者无罪,伤者减凡人二等,加重对妻子的惩罚,使之置身于夫权的控制之下。第三,唐代婚姻立法具有公开的等级特权性。“唐朝的婚姻领域,同其封建的国家政治制度一样,充满了等级特权的色彩,而且这种特权是公开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唐i

11、flUKCriiuhliKhintE1-200-11TO法制天地责任编辑:于会兰律严格区分良贱,使良贱等级分明。婚姻方面,各项事宜只能在各自所属的阶层中展开,不得逾越良贱鸿沟。良贱互婚,不仅要受到相应的杖刑、徒刑等法律处罚,而且所缔结的婚姻必须解除。第四,唐代婚姻立法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以刑为主,诸法和体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体例上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违法的后果不分刑民,一律以刑罚侯之。”唐律以刑法来处罚民事违法的方式,使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了公法的性质,从而大大加强了法律对婚姻领域的干涉力度。唐律的管辖包括从婚姻的离合到双方亲属之间的殴伤残杀。婚约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男女双方同罪不同罚,女

12、方悔婚要受杖刑,男方悔婚,不坐,但丧失聘财,法律以此来强制保证婚约的履行。违反结婚条例而缔结的婚姻,轻者杖,重者绞。法律甚至对结婚时间也要横加干预,祖父母、父母的丧期及被囚期,都不得进行嫁娶活动。以法律的干涉,代替私人的自治,这是唐朝婚姻领域国家强制干预调整的又一体现。按照我们今天的法律的分类,婚姻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又属于私法,适用当事人自治原则。5然而在唐代的户婚律中,毫无给婚姻主体自治权力的规定,婚姻的成立首先要遵守父母之命,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门当户对,婚期的选择不得违反法律禁止的时间,官府甚至有权强迫夫妻离婚。唐律对婚姻事宜的种种强制,充分体现了唐统治者对婚姻的重视。4唐代婚姻立

13、法的启示“唐代的婚姻法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土壤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繁盛时期的唐代婚姻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婚姻法律”,它对维护唐代的婚姻制度,进而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部比较完整的圭寸建法律,唐律不仅为唐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还影响了唐以后的中国社会,甚至还影响到周边国家的立法。”为什么它能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力?这是因为唐律具有可供后人借鉴的成功经验。就其婚姻立法而言,对当代也有着有益的启示。首先,唐代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一一“欲治国必先齐家”仍有现实意义。“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古人早就深深认识到这个道理。家的组成就是通过婚

14、姻来实现的,唐代就以此为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重视婚姻立法,建立了一整套的婚姻制度,为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离不开国家的安定,也就离不开婚姻的稳定。因此,坚持“家齐而后国治”的指导思想,重视并不断完善婚姻法律,使婚姻法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支撑的作用。其次,在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唐律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如唐律规定的“三不去”就是对男子专权离婚“七出”的限制,“三不去”是指“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允许女方以“三不去为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子年过五十以上无子;妻无“七出之

15、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这些规定充满了伦理色彩,表现出极强的人情味。婚姻领域是个伦理的世界,中华民族是具有传统美德的民族,我们的法律应该遵循和弘扬美好的伦理道德。第三,唐律同时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尽管唐律中的户婚篇主要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的封建纲纪伦常,但对妇女的一些权益也是给予保护的。比如以上述及的“三不去”和“和离”的规定。尤其是“和离”的规定是对圭寸建贞节观念的挑战。据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记载,从高祖到高宗,传中有名的公主21名,其中初婚者10名,二嫁者5名,三嫁者2名7o皇室如此,平民百姓莫不如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具体操作中也比较灵活,尽管法律有规定,但仍然有很多妇女选择自己的婚姻,妇女的地位空前提高,他们可以经常外出活动,有才能的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均有建树。第四,在法律责任方面,唐代婚姻法加强了国家对婚姻的干预和调整。唐代为了确保婚姻的稳定有序,一方面,扩大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原来道德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唐朝也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中,例如:“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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