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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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煤业集团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晋城煤业集团作为出资人的职责,加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晋城煤业集团派出产权代表、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委派到所属子公司任职的财务高管人员。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代表集团公司对所在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向集团公司报告工作;财务总监由任职公司的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财务总监经集团公司推荐成为董事会成员,

2、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财务总监也是任职公司的经理层成员,分管公司的财务和审计部门,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在经理层原则上不再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财务总监就其分管的业务对总经理负责,除集团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外。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下设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对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为:1、负责制定财务总监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组织财务总监工作例会,听取财务总监工作汇报,就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3、负责对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财务总监与任职公司、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关系

3、;4、负责组织财务总监的学习、培训,以及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相关活动;5、负责财务总监的考勤管理和通讯费及取暖费等相关费用的发放,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6、定期、不定期的深入任职公司,检查财务总监的履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的依据;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招聘、委派、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任职资格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3、熟悉国家各项财务、税收、审计政策和法规;4、熟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业务,具备履行岗位职

4、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财务分析和内部审计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担任财务、审计部门正职三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者可考虑缩短工作年限。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1、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的;2、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回避:1、直系亲属在任职公司担任主要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2、直系亲属或本人

5、在任职公司拥有股权或可能影响财务总监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方。第四章 选拔、聘任和解聘第七条 集团公司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或向社会选拔财务总监,并推荐到任职公司。第八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同一公司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续聘程序为考核、推荐续聘和续聘:1、财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考核报告;2、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初步审议考核报告;3、集团董事会审议决定续聘并推荐任职公司续聘;4、颁发续聘证书。第十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满未予续聘或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1、参与或配合任职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给集团公司、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2、参与或

6、配合任职公司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任职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3、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经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5、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6、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职权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1、组织或参与日常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活动,审核各种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2、参与制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参与拟定并审查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等;4、参与公司工程项目、设备配件、大宗材料的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事项;5

7、、参与审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依据;6、对董事会批准的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营和财务状况;7、参加经理层的相关会议,就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发表意见和建议; 8、列席或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9、自觉贯彻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法规,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他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10、财务总监应增强服务意识和团队意识,积极主动的深入企业,学习业务,为企业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财务总监的价值。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主

8、要权限:1、负责规定事项与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关领导进行联审联签工作;2、审查公司银行帐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3、审查年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资金筹措的合理合法性及使用方案,并签署意见;4、审查向集团公司报送的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报告,以及日常业务资料,并签署意见;5、企业内部及所属子公司财务、审计负责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财务总监的同意; 6、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六章 联审联签制度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联审联签的事项包括:1、现金提取和支用,转帐结算,以及“挂账”业务;超过10万元以上的现金提取或支用通过银行办理的20万元以上的转账结算依据发票办理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

9、的“挂账”业务原则上各子公司根据本公司情况核定,但不可超出以上限额。2、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质押;3、各种融资事项,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及发行债券等;4、公司关联交易办法规定的应由经理层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予以明确交易事项、金额;5、资产的出售、出租(借)、盘亏、损毁、报废处置,呆坏账、账外资产的处置;6、公司工程项目、设备配件、大宗材料的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事项;7、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支出及非生产性的支出;8、资产重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 9、对外捐赠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10、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

10、会计报告;11、董事会规定的其它需要联签的事项。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形成专项报告,向任职公司董事会、总监办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报告。第七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干预任职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2、不得与任职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经营业务;3、不得在任职公司报销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费用;4、不得在任职公司及下属企业投资入股;5

11、、不得泄露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1、所签署的联签事项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的;2、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或滥用职权造成集团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3、对公司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的。4、参加制定公司对外投资方案中明显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既不报告又不提出修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八章工作例会和工作报告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工作例会和工作报告按照财务总监工作例会制度和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制度执行。第九章任职公司和职能部门职责第十八条 任职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

12、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支持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凡需财务总监参加的会议,须提前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保证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知情权和重大决策参与权的行使。 第十九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任职公司应制定审批制度,健全审批流程,有关部门必须获得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经办人员和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财务总监出差期间,任职公司对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应采取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征得财务总监同意后先付诸实施,财务总监回公司后补签。第二十条 任职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制度,财务总监应在会议记录上签署意见。第二十一条 集团

13、公司相关产业局、财务中心、财务公司、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公司)在受理任职公司报送的项目投资、融资担保等业务报告和有关材料时,必须有财务总监的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受理。第十章 业绩考核与薪酬第二十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年度业绩评价与薪酬分配办法、子(分)公司经营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财务总监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每年年终由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分别提出考核报告,考核财务总监的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得分作为财务总监的薪酬、奖惩依据。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应计入本人档案,以此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基础年薪由集团核定,计入任职公司工资总额。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薪酬由任职公司支付。任职公司以年度为单位,将结算后的薪酬总额以劳务费的形式全额转入集团公司,其实得薪酬由集团公司考核后发放,对年度考核良好及以上的财务总监,由集团给予奖励年薪。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任职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公司章程中财务总监的工作细则或财务总监工作细则中不一致内容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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