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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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违反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实施行政许可错误。 本制度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

2、律、法规和规章,追究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以及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条 承办人、审核人、审批入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过锚责任。 因承

3、办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锚的,由承办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第七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因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决定错误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4、;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履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法定义务的;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

5、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过错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经招标、拍卖和挂牌,并根据招标、拍卖和挂牌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招标、拍卖和挂牌准予行政许可,

6、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和挂牌结果准予行政许可的。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或者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7、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发生严重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或者多次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实施行政许可过错发生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过错发生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

8、错责任: (一)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 (五)实施行政许可过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六条 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由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案件。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不服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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