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纳税筹划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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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纳税筹划问题探讨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行为日益频繁,转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已引起广泛重视。文章汇总了国家税务总局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通过案例分析,对股权转让的不同方案进行比较,并提出纳税筹划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关键词: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n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n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

2、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v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vsrightstransferM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keyword:Stockholdervsrightstransfer;T

3、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前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二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

4、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XXJ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

5、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U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J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讣未分配利润和累汁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A公司持有B公司80%殳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殳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

6、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面净资产相同。(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转让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转让。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无需补税。分配后B公司所

7、有者权益账面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转让方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行转让。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资成本增至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函20XX139CM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J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

8、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C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交纳所得税。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1000万元。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应交所得税0;方案二次之,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方案一最差,应交所得税250万元。三、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由于每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千差万别,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针对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上述方案二的制定,取决于利润分配能否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如A公司不具有控股权,则应考虑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所付出的代价是否低于节税收益;方案三的制定,取决于整合后能否获得95%以上的股权。如A公司与C公司不是关联企业,只有在维护C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方案才具有可行性。此外,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相比,由于没有发生直接的资产转让,也就规避了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同时按照财税20XX184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已成为资产转让时需重点考虑的选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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