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兴诉杨建荣民事起诉书.doc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48820616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白建兴诉杨建荣民事起诉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白建兴诉杨建荣民事起诉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白建兴诉杨建荣民事起诉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白建兴诉杨建荣民事起诉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白建兴诉杨建荣民事起诉书.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起诉状原告:白建兴,男,傣族,42岁,住元阳县牛角寨乡果期村委会大顺寨一组,联系电话:13608838351被告:杨建荣,男,傣族,39岁,住元阳县牛角寨乡果期村委会大顺寨一组,联系电话:15126131582请求事项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种植在原告土地上的四棵荔枝树砍掉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原告可以对被告进行适当补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留山位于牛角寨乡果期村委会大顺寨村头,地名叫“寨子头”面积1.2亩。 1956年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就划归原告外公卢永和管理使用。人民公社时期被告的祖母找到卢永和,请求借一块地以供其

2、栽种荔枝树。卢永和同意了被告祖母的请求,把该地块的南部,面积约为0.5亩的土地借给她使用;但约定土地只借她到当时栽种的荔枝树死了为止,当荔枝树死后不得再进行补栽,土地就还给原告外公家使用。1983年划分自留山时,该地块使用权也被划分给了原告的外公(包括借给被告祖母的约0.5亩)并颁发了自留山证,被告家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因被告的外公卢永和没有儿子,原告的父亲白跃忠作为赘婿继承了该地块的使用权。2005年3月,原告的母亲照例到该地块铲草围地,但遭到被告的阻拦,被告声称该土地是他家所有的。2008年“林改”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该地块权属清楚,于是将该土地权属划归原告白建兴名下。但被告依然无理取闹,坚持

3、说该地块是归他所有的。被告认为,该地块上种植有他家的荔枝树,多年来一直是他家种植管理,如果土地不是他家的,原告不可能让其长期使用。另外,被告认为原告所持有的自留山证上写明的“南至罗智明林地”,与实际不符,不能生效。但其实原告所持有的自留山证之所以写的“南至罗智明林地”,是因为在土改以前该争议地南面的整片土地,包括罗庭辉家的自留山(现已建房)都属于罗智明家所有的。在填写自留山证时,为图方便就笼统地写为“罗智明林地”。其实所谓“罗智明林地”就是指目前罗庭辉、白云芳建房的地块。纠纷发生后,原告申请牛角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由于争议过大,均未达成协议。被告继续占用

4、该土地,一直没有归还原告。我国林木林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制度,1983年林业“三定”时,双方争议的林木林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白建兴外祖父的名下,2008年林改工作中,争议地依旧归原告白建兴管理使用,因此,双方争议的林木林地应归原告白建兴管理使用,被告杨建荣无权对该争议地进行管理使用。但自从纠纷发生以来,被告不仅强行在该争议地种植香蕉,还多次威胁原告家人,致使被告家人不敢对该地块进行认真管理。被告的所做所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林木林地的管理使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致元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原告林权证复印件一份;2、卢永和自留山证复印件一份; 3、卢跃全林权证复印件一份; 4、现场示意图一份。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