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过渡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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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过渡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过渡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二、基本原则 (一)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的原则。围绕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有利于建设和稳定一支高素质的教学、科研队伍。 (二)强化岗位、注重质量、提升效能的原则。强化岗位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制度,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岗定酬、按绩定酬、岗变

2、酬变、上下浮动。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提高教职员工整体收入,适度平衡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促进各类人才队伍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教职员工收入的稳步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三、绩效工资的认定 以学校的岗位设置为基础,以岗位聘用结果为依据确定教职员工的绩 效工资类别和档次。四、绩效工资构成和总量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组成。基础性部分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奖励性部分占40%。 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力确定,并按比例实行划块分配,总量控制。 五、基础性部分 基础性部分由保留津贴和岗位津贴组成,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 (一)保留津贴 保留津

3、贴为现在随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的保留补贴、误餐补贴和生活补贴。绩效工资实施后,保留津贴发放的项目和标准不变,继续随基本工资发放。 (二)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是分别按专业技术(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党政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设立的津贴。岗位津贴按三类岗位各自所设置的岗位层级设置档次标准(见附件1)。 2岗位津贴的档次设置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十二个档次:一到四档为教授,五到七档为副教授,八到十档为讲师,十一、十二档为助教。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十一个档次:三到四档为正高,五到七档为副高,八到十档为中级,十一、十二档为初级,十三档为员级。 “党政管理岗位”

4、人员岗位津贴设置二十一个档次:正校、副校、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每一层级分别设三个档次,科员设两个档次,其他设一个档次。 人员岗位津贴设置十个档次: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中级工、初级工每个技术等级分别设两个档次。 3岗位基本工作任务(要求) 三类岗位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完成(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才能享受全额的岗位津贴。未完成(未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的,岗位津贴适当减发。连续三年未完成(未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的,经学校批准降低绩效工资层级和档次。 三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基本工作任务(要求)见附件2-1到2-4。 4相关规定 (1)新增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5、,按岗位等级确定岗位津贴标准。 (2)转岗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从转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3)特聘教授和新引进实行协议工资的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标准按协议执行。 (4)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和进行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学校首次批准的出国期限内,按期回国上岗工作一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可补发出国期间已停发的岗位津贴的70%。延长出国期限或者逾期不归的人员,延长的出国期限内停发的岗位津贴不补发。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参照国内的规定学制,可补发规定学制内已停发的岗位津贴的70%。 (5)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出省脱产进修和访学的人员,在批准期限内按期回校上岗

6、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可补发出省期间已停发岗位津贴的70%。 (6)经学校批准,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且发放基本工资的人员,到省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或者艺”工程“211大学、”工程“985外术、体育、外语、政法类等经学校认定的著名单科院校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学制内发放本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70%。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岗位津贴: 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和因私出国(境)者,从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同意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除外)。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出省脱产进修和访学者,从离岗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岗

7、位津贴。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经学校批准调离者,从批准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达到退休年龄者,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内享受生育津贴,停发岗位津贴。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任职务者,停发岗位津贴。 借调到外单位工作者,从借调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同意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除外)。 被公检法等部门立案审查者,从被羁押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被司法部门批准逮捕者,从被逮捕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停发岗位津贴。 ?经学校认定停发岗位津贴者。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

8、贴650元/月: 旷工者,扣发岗位津贴1至12个月。 长期病休及病休一个月以上者,扣发病休期间岗位津贴。 个月。1天以上者,扣发岗位津贴15连续事假受警告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受记过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受降聘(撤职)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 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按相应的行政处分等级,扣发岗位津贴。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 研究生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抽检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扣发岗位津贴2个月。 课程教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或者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

9、津贴12个月;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或者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2个月。 经学校认定扣发岗位津贴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岗位津贴(符合多种情形者,减发量原则上累计,减发后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 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或事假天以上者,岗位津贴按50%发放。 经学校认定的因公负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脱产休养期一年内,岗位津贴按80%发放;脱产休养期第二年内,按50%发放;脱产休养期第三年起,岗位津贴不发,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的,

10、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完成了基本教学工作任务,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任务的,岗位津贴按80%发放,若减发后的岗位津贴低于1.8万元/年的按1.8万元/年发放。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达到了岗位基本要求,完成了岗位基本职发放,若减发后的岗80%责,但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任务的,岗位津贴按位津贴低于1.2万元/年的按1.2万元/年发放。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党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未按照基本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由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小组审定,报学校批准,最高可减发岗位津贴的30%,若减发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岗位津贴低于1.2万元/年的按

11、1.2万元/年发放;“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低于1万元/年的按1万元/年发放。 情节非常严重的,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连续三年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任务,以及其他岗位人员连续三年未达到基本工作要求,经学校批准降低绩效工资层级和档次的,岗位津贴按其降低后标准的80%发放。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岗位津贴按50%发放。减发后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 经学校认定减发岗位津贴者。 5岗位津贴的申报及核定 (1)每年年底,由本人按岗位类别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岗位津贴申报表(见附件3-1、3-2、3-3),申报次年的岗位津贴。 (2)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工

12、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岗位津贴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确定岗位津贴档次,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由考核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 (3)教务处负责复核教师的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和树达学院学生教学工作量;研究生处负责复核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复核科研工作量;组织部负责复核科级以上干部的任现职年限;人事处负责复核科员任职年限和工勤技能人员任现技术等级年限。 )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复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4(6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岗位津贴按自然年度,分12个月按月发放。 (2)按照人事处审定的标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教职员工银行账户。 (3)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由

13、本人依法缴纳。 六、奖励性部分 (一)奖励性部分即奖励津贴,在全校范围内控制总量,占全校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主要突出“奖励”二字,用于单位和个人工作优质优量的奖励,实行优绩优酬,与业绩挂钩,不是单位及个人平摊40%的经费。 (二)学校对全校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业绩考核,按本科生(含留学生)、研究生(含留学生)、教学科研、树达学院学生教学、党政管理机关及教辅单位、后勤各中心和经费自筹单位、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培训、术科考试等八个方面制定绩效奖励办法(见附件4-1到4-8)。 (三)专业学院(部)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培训、术科考试等项目的创收提成自有经费,列入了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单列进行奖励

14、,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将视情况适当收取调节基金,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单位发放的各类奖励津贴都要纳入本单位的奖励津贴总量。 (五)停发、扣发、减发了岗位津贴的人员,其奖励津贴按照岗位津贴处理结果作相应处理。 (六)奖励津贴的核定及发放。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文件规定及划块经费总量提出奖励津贴奖励方案,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业绩考核情况审定奖励津贴额度,报学校审批。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奖励津贴总量制定分配方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统一发放到教职员工银行 。账户(单项奖励单位的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执行)七、其他规定 (

15、一)“双肩挑”人员(含“双肩挑”岗位上的人员),必须保证五分之四的时间投入管理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的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投入管理工作。 (二)“双肩挑”岗位上的“双肩挑”人员,在本人所在主岗位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本人所在主岗位或者“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类别。 选择“教学科研岗位”类别的,必须完成“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基本科研工作任务,基本教学工作量至少为相应人员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要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34学时)。 (三)“双肩挑”岗位以外的“双肩挑”人员中,在取得现职称时是专任教师且是由专任教师(以师资科专任教师库数据为依据)被学校直接任命到管理岗位的,在本人所在主岗位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本人所在主岗位或者“教学科研岗位”岗位津贴类别;奖励津贴按所聘“管理岗位”类别确定。 选择“教学科研岗位”类别的,必须完成“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基本科研工作任务,基本教学工作量至少为相应人员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要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34学时)。 (四)其余的“双肩挑”人员、专职辅导员以及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本人所在主岗位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党政管理岗位”岗位津贴类别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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